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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阳:丈夫去世留下债务12.6万,妻子要偿还吗?法官说法——

2024-05-30 00:17:36
湘法一线
时刻号

丈夫意外去世,妻子要不要对丈夫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兰溪人民法庭诉前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鲁某某与其丈夫(已于2023年11月26日去世)共同经营养猪场。鲁某某丈夫多年来一直在赵某某处购买猪饲料。2023年1月19日经结算,鲁某某丈夫尚欠赵某某饲料款126000元,并出具了欠条。

该院兰溪人民法庭收到起诉材料后,赵某某表示其愿意诉前调解,法庭专职调解员何方清随即电话联系被告鲁某某。鲁某某称其对丈夫签署的债务不知情,但愿意在其能力范围内支付部分货款,且因其还要抚养两个孩子,生活不易,希望法庭组织调解工作。兰溪人民法庭三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前两次调解均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成,但调解员何方清和法官助理刘郁芳仍未放弃,运用了“法、理、情”三字工作法:一是向鲁某某释法说理,告知其因养猪场产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鲁某某即使未在欠条上签名,也应当支付货款;二是巧打“感情牌”,从邻里情谊入手,做赵某某的思想工作。最终,鲁某某意识到其对该笔债务负有清偿义务,赵某某亦考虑到鲁某某的不易,自愿放弃部分债权,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鲁某某支付赵某某饲料款8万。鲁某某当庭支付4万元,剩余4万元于6月10日前支付给赵某某。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丈夫的债务,妻子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要根据不同情形判断,对夫妻共同签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来源:益阳市赫山区法院 作者:刘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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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湘法一线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