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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二房东出租后受损,谁赔偿?李仁义律师:二房东担责!

2024-05-13 06:21:10
湘法一线
时刻号

近日,
网友通过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咨询:
房子被二房东租给第三方后受损,

我该找谁索要赔偿?

对此
李仁义律师这么说

长沙网友问:

我是第一房东租给二房东(在我的允许下可以租三方),现在第三方破坏我房屋所有开关,但不赔偿,二房东已注销,我该怎么办?

李仁义律师答:

湖南君荣律师事务所

你可以要求承租人(二房东)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716条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您说“二房东”已注销,请问二房东是个体户、还是公司?

一、个体户: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注销意味着公司的法人资格被终止,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也随之消失。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公司注销前产生的债务问题就此了结。公司注销后,其债务并不随之消失,债权人无法向公司追偿,但可向以下主体追偿,要求偿还债务:

1.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公告义务的应负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85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未依法清算即注销公司的应负清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股东或第三人:公司注销时承诺替公司偿还债务的应负清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2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红网《问法湖南》栏目 编辑:贺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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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湘法一线 作者:红网记者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