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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可以过户吗?叶佩玲律师: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2024-03-22 10:29:30
红网百姓呼声
时刻号

公益普法简报·2024年第12期
3月20日,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共收到律师回复85次,主要咨询领域为婚姻家事、劳动保障、消费侵权、民间借贷等
热心律师主要有: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晏月清律师,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王朝辉律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叶佩玲律师。

律师回复精选

目录

01.关于夫妻房产公证的问题

02.农村的房屋能够过户吗?

03.被执行人死亡,其母亲如何继承房产?

04.网购商家不发货,消费者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

05.电话骂人有录音能否立案?

06.欠条的利息怎么算?
01

网友问:已婚多年,婚后买房,有什么办法可以让房子产权归属到夫妻中的一方?通过司法公证,让房子归属夫妻中的一方,是否有效?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叶佩玲律师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你所说的采取公证的方式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也是可以的,该公证书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公证处合法程序公证,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02

网友问:农村的房屋所有权证能够过户吗?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叶佩玲律师答:

在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集体产权房屋修建在集体土地上,不能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不属于私产,不能上市交易。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外来者如果购买了这类房屋,并不能享有房屋的产权,而是居住使用权

农村的房屋不允许上市交易,只能允许同村集体内的成员之间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或其它土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法律链接: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03

网友问:被执行人死亡,其名下的房产其母亲为继承人是否可以继续居住,如何继承?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王朝辉律师答

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被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因此,只要在执行阶段,该房屋可能都不会发生继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4

网友问:网购对方不发货,是在消费者当地起诉,还是去商家所在地起诉?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王朝辉律师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网购合同首先有约定从约定,即如签订有网购合同,合同里约定了管辖法院即从约定;如无约定,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受人所在地或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您这种情况可选择向被告店铺所在地法院起诉或向您所在地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05

网友问:电话骂人有录音可以立案吗?

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

晏月清律师答:

电话骂人有录音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而立案。我国刑法规定,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06

网友问:欠条的利息怎么算?有哪些

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

晏月清律师答:

如果欠条中明确约定了利息,那么利息的计算应遵循双方的约定。
如果欠条中未明确约定利息,那么在还款期限之前,通常不计息。如果超过了还款期限,未偿还的部分可以从约定的还款之日起,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欠条双方对利息的约定不明确,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那么利息的计算应依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欠条中的利率超过了国家规定的上限(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来源:红网《问法湖南》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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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百姓呼声 作者:红网记者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