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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排污单位,此摘编干货满满!请注意查收

2024-01-08 17:58:37
长沙生态环境
时刻号

请各排污单位请注意!

针对当前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法律法规多

管理要求不断更新的情况

为指导排污单位依法实施自动监控

特梳理和摘编了2005年以来污染源

自动监控的主要法规标准和上级要求

此摘编干货满满

有利于排污单位快速掌握

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主要要求

点赞收藏转发,以备随时查阅

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法规摘编

目录

一、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

二、实施自动监测排口和污染物因子(参数)的确定

三、自动监测设备联网的时限

四、不具备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条件怎么办

五、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验收备案要求

1.设备安装、运行的责任主体

2.设备的购置要求

3.站房建设要求

4.设备联网要求

5.设备验收备案要求

六、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要求和现场检查规范

1.设备运行要求

2.运维单位及人员的要求

3.设备停运和故障时的要求

4.设备运行维护要求

5.采样方式及数据上报要求

6.数据的标记

7.现场检查规范

七、自动监控的有关罚则

1.不安装、联网和正常运行

2.超标排放污染物

3.篡改、伪造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4.自动监测数据虚假标记

八、自动监测数据用于执法

九、自动监控工作主要文件和标准规范

一、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

1.《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

应纳入自动监测范围的重点单位包括列入本年度最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实施自动监测排口和

污染物因子(参数)的确定

1.《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

各地应当指导和督促重点单位依据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确定具体监测点位、监测指标,以及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联网时限等。相关自动监测要求应当依法载入排污许可证。

2.《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和监管的通知》(湘环发〔2021〕47号):

5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在接触池出口配置余氯或余氧等消毒效果指标的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消毒剂投加量应根据在线设备测定结果自动调整。鼓励有条件的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

3.《湖南省工业治理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湘环发〔2023〕63号):

2025年底前保留的砖瓦企业全部完成高效脱硫除尘改造,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和电力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未纳入淘汰计划的4蒸吨及以上生物质锅炉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设施。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三、自动监测设备联网的时限

《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

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应当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和联网。新列入当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于名录发布后6个月内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

四、不具备自动监测设备

安装条件怎么办

《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

经核实现场运行条件或技术水平不具备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监测可行性的,应按照“分类指导、实事求是”的原则,指导重点单位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通过使用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自动监测设备,履行法律义务。

五、自动监测设施安装、

联网收备案要求

1.设备安装、运行的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应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由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开展比对监测、定期检定和校准校验等方式,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设备的购置要求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8号)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所有监测设备应优先选择具备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CMC]、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CCEP]标识的设备

3.站房建设要求

《HJ 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应为室外的CEMS提供独立站房,监测站房与采样点之间距离应尽可能近,原则上不超过70m;放置单台机柜,面积应≥2.5×2.5m2,放置多套分析仪表每增加一台机柜,站房面积应至少增加3m2,站房高度不低于2.8m;监测站房内应安装空调和采暖设备,稳压电源1个、UPS电源一个等。

《HJ 353-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应建有专用监测站房,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5m2站房高度不低于2.8m;监测站房应尽量靠近采样点,与采样点的距离应小于50m;配置安全合格的配电设备,站房内应配置稳压电源;配置合格的给、排水设施,使用符合实验要求的用水清洗仪器及有关装置;配置完善规范的接地装置和避雷措施、防盗和防止人为破坏的设施;应配备灭火器箱、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或沙桶等,按消防相关要求布置。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11-2017):监测站房应设有文件柜,存放在线监测设备基本信息文件、设备运行记录等;进入站房内的管路或线路应标明相应的用途,进入站房的水路部分每根支管上应装有阀门规则制度上墙美观大方,运维人员信息,联系方式,各在线监测仪工作原理,主要技术参数应在墙上显著位置显示;站房外应在醒目位置安装基站标识牌,应标注单位名称、排污口编号、站房编号、监控因子、设备厂家、运行单位名称等内容。监测仪器废液应按规定收集,并在桶上明确标识,酸碱溶液分桶盛放,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收集储存,并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不得随意排放或回流入污水排放口。

4.设备联网要求

《HJ 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通信稳定性:通信稳定,在线率为90%以上,掉线后应在5分钟之内重新上线,每日掉线次数在5次以内,数据传输稳定性在99%以上。数据传输安全性:在需要时可按照HJ 212中规定加密处理传输,一端请求连接另一端应进行身份验证。通信协议正确性:通信协议符合HJ 212的相关要求。数据传输正确性:系统稳定运行一个月后,任取其中不少于连续7天的数据进行检查,要求监控中心平台接收的数据和数据控制单元采集和存储的数据完全一致;分析仪器存储的测定值、数据控制单元所采集并存储的数据和监控中心平台接收的数据,这3个环节的实时数据误差小于1%。联网稳定性:在连续一个月内,系统能稳定运行,不出现除通信稳定性、通信协议正确性、数据传输正确性以外的其他联网问题。现场故障模拟恢复试验要求:现场验收过程中,人为模拟现场断电、断水和断气等故障,在恢复供电等外部条件后,监测系统应能正常自启动和远程控制启动。在数据控制单元中保存故障前完整分析的分析结果,并在故障过程中不被丢失。数据控制系统完整记录所有故障信息。测量频次和测量结果报表:能够按要求生成日统计表、月统计表和年统计表。

《HJ 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数据在向监控系统传输的过程中,应由数据采集和处理子系统直接传输。数据采集和处理子系统稳定运行一个星期后,对数据进行抽样检查,对比上位机接收到的数据和现场机存储的数据是否一致,精确至一位小数。在连续一个月内,子系统能稳定运行,不出现除通信稳定性、通信协议正确性、数据传输正确性以外的其他联网问题。

5.设备验收备案要求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部令第19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或者改造工作完成后,应由购置建设的主要出资方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验收验收有关资料交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备案。地方环保部门不得组织对重点排污单位为主要出资方的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工作进行验收

自动监测设备未验收不能作为数据无效的理由。

六、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要求

和现场检查规范

1.设备运行要求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部令第19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污单位自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由运营单位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监督运营单位正常运行;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2.运维单位及人员的要求

《HJ 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运行单位应具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环境,明确监测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有适当的措施和程序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应备有所运行在线监测仪器的备用仪器,同时应配备相应仪器参比方法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装置运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通过相应的培训教育和能力确认/考核等活动。运行单位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处理并排除故障,无法及时处理的应安装备用仪器。运行人员在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故障排查与检查维护时,应作好记录

3.设备停运和故障时的要求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部令第19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

4.设备运行维护要求

《HJ 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每天通过远程查看数据或现场察看的方式检查仪器运行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应前往站点检查。每7天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至少进行1次现场维护每月的现场维护应包括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进行一次保养,对仪器分析系统进行维护每季度至少用便携式明渠流量计比对装置对现场安装使用的超声波明渠流量计进行1次比对试验。每月至少进行1次实际水样pH、水温比对试验。针对CODCr、TOC、NH3-N、TP、TN水质自动分析仪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自动标样核查周期最长间隔不得超过24小时校准周期最长间隔不得超过168小时

《HJ 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CEMS运维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和仪器使用说明中的相关要求制订巡检规程,并严格按照规程开展日常巡检工作并做好记录。日常巡检记录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日期、被检项目的运行状态等内容,每次巡检应记录并归档。CEMS日常巡检时间间隔不超过7天。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和气态污染物CEMS每24小时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无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每15天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CEMS每15天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7天至少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每24小时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每30天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元每6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没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元每3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校验用参比方法和CEMS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运行单位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应在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容易诊断的故障,障维修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若数据存储/控制仪发生故障,应在12小时内修复或更换。污染源计划停运一个季度以内的,不得停运CEMS,日常巡检和维护要求仍按标准执行;计划停运超过一个季度的,可停运CEMS,但应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5.采样方式及数据上报要求

《HJ 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连续排放时,pH值、温度和流量至少每10min获得一个监测数据;间歇排放时,数据数量不小于污水累计排放小时数的6倍。CODCr、TOC、NH3-N、TP、TN水质自动分析仪对混合水样进行监测连续排放时,每日从零点计时,每1小时为一个时间段,水质自动采样系统在该时段进行时间等比例或流量等比例采样(如:每15min采一次样,1小时内采集4次水样,保证该时间段内采集样品量满足使用),水质自动分析仪测试该时段的混合水样,其测定结果应计为该时段的水污染源连续排放平均浓度间歇排放时,每1小时为一个时间段,水质自动采样系统在该时段进行时间等比例或流量等比例采样(依据现场实际排放量设置,确保在排放时可采集到水样),采样结束后由水质自动分析仪测试该时段的混合水样,其测定结果应计为该时段的水污染源排放平均浓度。如果某个采样周期内所采集样品量无法满足仪器分析之用,则对该时段作无数据处理。数据采集传输仪应在CODCr、TOC、NH3-N、TP、TN水质自动分析仪测定完成后开始采集分析仪的输出信号,并在10min内将数据上报平台监测数据个数不小于污水累计排放小时数

6.数据的标记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部公告2022年第21号):自动监测数据不能真实、准确、完整反映污染物排放实际状况时,排污单位按本规则如实标记的,视为自动监测数据无效。排污单位应当规范开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如实标记,并简要描述维护过程或故障原因,保存运行维护记录和相关台账备查。排污单位可以利用具备自动标记功能的自动监测设备在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端进行自动标记,也可以授权有关责任人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服务端进行人工标记,一般情况下,每日12时前完成前一日数据的人工标记,逾期不进行人工标记视为对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无异议。排污单位按规则标记后,即视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可不再提交相同内容的纸质报告。

7.现场检查规范

具体工作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部令2012年第19号)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57号)执行。目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正在公开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待该文件正式发布后按新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实施。

七、自动监控的有关罚则

1.不安装、联网和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监测〔2023〕5号):生态环境部门发现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经核实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运维的,应认定为“未保证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超标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超过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篡改、伪造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4.自动监测数据虚假标记

《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监测〔2023〕5号):排污单位发现传输数据异常时,第一时间数据标记方式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及时检查修复。排污单位虚假标记谎报自动监测设备异常、生产或治理设施工况异常,导致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反映实际排放情况的,应认定为“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八、自动监测数据用于执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通过现场监测、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获得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证据。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部令第30号):实行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数据进行标记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九、自动监控工作主要文件和标准规范

2021.03.01(2021国务院令 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005.11.01(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2008.05.01(环发〔2008〕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012.04.01(部令第19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2017.08.03(环办环监〔2017〕61号)环保部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2021.10.22(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1.12.21(湘环发〔2021〕47号)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和监管的通知

2022.07.19(部公告2022年第21号)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

2022.12.01(2022部令 第27号)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HJ 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2018.03.01)

HJ 76-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2018.03.01)

HJ 212-2017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代替 HJ/T 212-2005)(2017.05.01)

HJ 353-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代替HJ/T353-2007)(2020.03.24)

HJ 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代替HJ/T354-2007)(2020.03.24)

HJ 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代替HJ/T355-2007)2020.03.24

HJ 356-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代替HJ/T356-2007)2020.03.24

HJ 1013-2018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2019.07.01)

HJ 1286-2023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及各行业分则)

HJ 942-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及各行业分则)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END

来源:长沙市生态环境局科技监测处

编辑:曹珊珊

校对:戴凯琴

来源:长沙生态环境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