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有所呼 我必所应
前言
违规钓鱼指的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相关管理规定的垂钓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涉及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钓具、钓法或者在国家明令禁止垂钓的时间(比如休渔期,禁捕期)、地点进行垂钓。另外,大湖,大塘,或是围塘人家放养承包的鱼塘,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垂钓,都属于违法犯法的行为。前不久,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祁东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积极响应,成功查处一宗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规垂钓案。
案例回顾
2024年8月,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祁东分局接祁东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的“有人在石门水库钓鱼”的举报件。祁东分局高度重视,立即派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经走访调查,群众举报属实。
祁东分局安排网格长、网格员加强库区的日常巡视巡查,并不定期开展夜查。在巡查中发现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隔离防护网遭到破坏,祁东分局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利用铁丝修复固牢隔离防护网。通过察看库区现场环境,询问水库管理所工作人员,走访周边居民,得知石门水库确实存在违规钓鱼的问题后,祁东分局将相关问题向水库管理所进行反馈,要求属地相关部门同步强化日常巡查,发现隐患和违规垂钓等问题要及时进行劝阻、制止或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现场发现石门水库隔离防护网遭损坏

执法人员现场(临时)处置受损隔离防护网
成功查处

祁东分局会同水库管理所对违法垂钓人员进行查处
8月24日,祁东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4名人员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4名违法垂钓人员每人处以200元的行政罚款,并向当事人员宣讲了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点评
石门水库系祁东县三大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之一。通过对该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提高了群众饮用水水源安全保护意识,起到了查处一例、教育一群、警示一片的社会效果,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力助推县城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顺利开展,不断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来源丨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祁东分局、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丨陈建军 曾奕翔
编辑丨刘文馨 张 婷
校对丨周吉发
审核丨蔡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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