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空调10多天就不制冷了,商家拒绝退换”,刘异律师支招维权→
2024-08-22 00:52:00
红网315
时刻号
为更好地支持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理性维权、成功维权,红网与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开展“周周3·15 律师在线答疑”活动。省消保委第二届律师团律师将就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法律援助。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通过红网《消费维权》栏目提交您的留言!本期为大家释疑解惑的律师为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第二届律师团刘异律师(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网友“096739”留言:我于8月15日在湘乡市某超市购买了瘦肉和排骨,结帐后感觉东西重量不够,便回超市服务台询问是否可以复称。工作人员要我去零食称重处重新打称,在零食处称重后果然重量不够。工作人员把肉拿去肉食处重新称重,肉食处工作人员称他们的称坏了,所以导致称重不准。排骨原来称重是1.063公斤,重新称重后是0.552公斤;瘦肉原来称重是0.761公斤,后称重是0.261公斤。超市的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利,我请求给予赔偿。
刘异律师答复:《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交易条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权拒绝购买经营者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使用的计量、计费的器具、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定、检验合格。经营者不得将包装物计入商品净含量,不得短少商品数量,不得拒绝消费者对计量复核的要求。第六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一)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数量短少的;(二)使用假冒或者不合格材料和用品提供服务的;(三)价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价款、费用,或者采取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的;(四)修理、加工中偷工减料,故意损坏零部件,偷换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谎报用工用料的;(五)以其他手段欺诈消费者的。强迫、变相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相关规定,你提出的赔偿要求均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获得全额支持。
网友“6q2ubng”留言:我在衡东县某商城店购买的新空调才用10多天就不制冷了,商家拒绝退换。
刘异律师答复:《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第十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有效期限自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完结之日起计算,需要经营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更换义务后,承担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自更换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履行退货义务的,应当按照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一次性退清相关款项。经营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
你购买的冰箱属于三包商品,商家有义务退货、更换或修理。如商家不履行相关义务,你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网友“8dyu3wv”留言:7月底我在雨花区某健身房缴费899元报名了8月1日-10日的儿童游泳培训班。健身房从8月1日开始就以泳池漏水等理由为借口暂停营业。期间,我一直与销售沟通退费问题,销售不同意。8月10日我了解到,该门店因房租和物业费问题已关店,且不同意退学费。
刘异律师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基于以上规定,该经营者未提前30天提示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且根据其通告,其停业的原因早在收取你费用前已存在,存在欺诈行为,你可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
网友“dc2qlny”留言:8月15日,我通过某平台花费300元订购了郴州市某酒店的三人间。入住房间后,我发现酒店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门上有一个抽屉宽的缝隙,直接通向走廊,且门直接对着卫生间,卫生间没有门,直接用布帘子隔开,布帘子也并没有全部都遮住,只遮住了小腿以上,相当于在走廊上踩个凳子就能看见房里的全部情况。
刘异律师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律已明确要求经营者负有提供保障“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同时规定经营者对于存在此类缺陷的服务应当采取停止销售、召回等措施,也就是不能收取消费者的任何费用,并还需承担消费者因此产生的必要费用。
你可依据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要求。对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你也可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要求依法查处。
网友“t4ys2ni”留言:8月8号,由于购买的集成灶出现问题需要维修,我拨打了售后电话,售后让我添加企业微信。添加微信后,工作人员让我交240元钱才给维修,结果钱交了却迟迟未有人来维修。
刘异律师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生产企业对产品做出保修承诺后,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无论生产企业是安排自身的员工或委托他人提供售后服务,均是对其销售产品约定的履行。如维修人员未履行相关义务,相关后果由生产厂家承担,包括退还预约上门维修费用;如该产品的维修在保修期内,厂家应对保修范围内的维修予以免费,包括保修范围内更换的配件,上门服务费用;如厂家要求先支付定金,并称可没收定金,是一种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其对所提供的商品承担修理责任的行为,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时刻新闻
作者:李洁 甘艺欢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