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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未通过验收,产生的物业费谁承担”?钟文科律师这样说→

2024-06-20 23:23:03
红网315
时刻号

为更好地支持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理性维权、成功维权,红网与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开展“周周3·15 律师在线答疑”活动。省消保委第二届律师团律师将就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法律援助。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通过红网《消费维权》栏目提交您的留言!

本期为大家释疑解惑的律师为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第二届律师团钟文科律师(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网友“91738”留言:隆回县司门前镇石桥铺有些快递站点乱收费,快递员也不按收件人地址送货。

钟文科律师答复快递员未按照您提供的准确地址进行投递是不合理的。建议您先尝试与快递员或快递公司客服沟通,明确表达您的诉求,并要求其按照正确地址进行送达。如果沟通无果,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由其依法对快递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其次,关于乱收费的现象,您可以向快递站点询问,加收的2-5元是快递保管费、滞留费还是远程加费。在已经支付快递费用的情况下,额外收取快递保管费用是不合理的。如果是快递滞留费,在未经您允许,快递员却将快递放至快递站点产生了快递滞留费,侵犯了您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您可以先收集相关证据,如收费凭证、聊天记录等,然后向快递公司客服进行投诉。如果快递公司未能给出满意答复,您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12305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专用电话,或者通过国家邮政局官网进行在线投诉。如果是远程加收的费用,您可以要求快递站点或快递公司将收费标准公示。若存在收费不合理的地方,您同样可以采取上述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友“8z74nhq”留言:我于2021年购买了宁远县某楼盘房产,收房时发现实际面积与购买面积不符,少了1个多平方米。楼盘开发商答应了给我补差价,但迟迟没有行动。

钟文科律师答复建议您再次与开发商取得联系,明确表达您的诉求,要求其尽快履行退回差价的承诺。您记得通过书面或录音等方式保留协商的证据。如协商无果,您可以向开发商    发送催告函,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补差价的义务。催告函应具有明确的期限和要求,以便后续维权。当开发商在催告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将差价和差价利息退还。


网友“5df0h82”留言:我租借了某共享电动车骑行300米被收费62.5元。我通过申诉后退了40元,骑行费是2.5元,头盔也还了,却还有20元未退。我尝试找了人工客服,一直是个机器人在进行回复。

钟文科律师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包括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您骑行共享电动车300米被收取62.5元显然超出了合理范围,商家构成了乱收费行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您归还头盔后,电动车服务提供商应当履行其退还相应费用的义务,如果未退,则构成违约。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您继续与电动车服务提供商沟通,通过其官方渠道(如电话、电子邮件、社交媒体等)持续联系,要求其解释乱收费的原因,并明确提出退还剩余费用的要求。您需保存所有与此次骑行和退费的相关证据,包括收费记录、退费记录、头盔归还证明等。这些证据在后续维权过程中将起到关键作用。如果电动车服务提供商仍未退款,您可以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进行投诉,寻求其介入调查并帮助解决问题。在必要时,您还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网友“84623”留言:因东安县御景府小区验收不通过导致2、3栋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那么请问下在小区验收通过之前,物业费是否由开发商建筑公司承担。

钟文科律师答复小区验收不通过,物业费应该由谁承担的问题,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因房屋质量问题不符合交房条件导致业主没有收房,那么在质量整改期间的物业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如果业主已经验收完毕,建设单位已转移占有,即视为已经完成交付,物业费应由业主承担。


网友“那边”留言:6月6日,本人在某APP上看到了某法院关于“车牌号为湘L5QM17东风日产牌汽车壹辆”的拍卖公告后,支付了定金9000元拍下该车。后我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发现该车是营运车辆转非营运车辆。因营转非车辆比市场价要低40%左右,拍卖公告中并没有展示该情况,误导我对该车辆的价值判断。因此我向该拍卖组织方联系人提出要求中止本次拍卖,退还定金9000元,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钟文科律师答复《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瑕疵存在之日起计算。因此,在司法拍卖中,拍卖机构有义务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情况、权属状况、瑕疵等重要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如果拍卖公告中未提及车辆为营转非情况,而该情况对拍卖价格有重大影响,那么可以认为拍卖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瑕疵。

首先,您可以跟法院进行沟通,确认拍卖公告是否已经披露相关信息。若相关信息披露不详尽,可以再次联系拍卖机构,明确提出因为拍卖公告中未披露车辆为营转非的重大瑕疵,要求取消拍卖并退还定金。同时,建议您保留好所有与拍卖机构的沟通记录作为证据。如果拍卖机构仍然不予回应或拒绝退款,您可以向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进行投诉,寻求他们的帮助和介入。若上述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您可以准备相关证据(包括拍卖公告、定金支付凭证、第三方检测报告、沟通记录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拍卖机构拍卖并退还定金,给您造成损失还可以要求拍卖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时刻新闻 作者:李洁 甘艺欢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