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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穿工服上班被罚款,合法吗?胡娟律师:应按合同约定…

2024-06-26 14:08:58
红网百姓呼声
时刻号

公益普法简报·2024年第75期
6月24日,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共收到律师回复75次,主要咨询领域为婚姻家事、劳动仲裁、遗产继承等。
热心律师主要有: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王壮律师,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胡娟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潘志君律师
律师回复精选
1

第一次起诉没判离,第二次起诉没有新证据,会判离吗?

2

不穿工作服上班,公司对员工罚款是否合法合理?

3

已经报了案的刑事案件,还能否私了?

4

公司入职培训需要收取培训费,合不合法?

5

施工方不买保险,工作时受伤了怎么办?

6

房子有多位继承人,拆迁时未经过所有人同意就拆,程序合法吗?

01
邵阳网友问:

昨天一审宣判不离婚,继续分居一年以后,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判离的可能性大吗?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王壮律师答: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及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所以起诉离婚的一方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需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来证实。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应准备好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证据,比如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好充分准备,才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02
邵阳网友问:
我是老百姓大药房的加盟店,公司要求日常员工穿工作服上班,不然就罚款50元一次。请问这个规章制度合理吗?我跟公司属于什么关系?凭什么公司就能罚我们的款,我们加盟店就不能对公司有所罚款吗?

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
胡娟律师答: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它是通过强制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货币,从而使违法行为人遭受一定的经济利益损失。这种处罚方式的主要目的是制裁违法行为人,告诫其以后不再重犯。罚款属于财产罚的一种,与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属于人身罚,以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行为罚并列,共同构成了行政处罚的不同类型。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中的罚款一般被认定为惩罚性违约金。罚款不仅属于行政领域上的概念,民事纠纷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关于罚款的约定可以看作是违约责任的约定。如果你与老百姓大药房签订的加盟合同中约定了未穿工作服上班须罚款,那么老百姓大药房可以向你主张支付罚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03
株洲网友问:
已经报案了的刑事案件,还能私了撤案吗?

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
胡娟律师答: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后是不能私了的,但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和解,取得谅解后对量刑是有一定影响的。但是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被害人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除此之外,其他刑事案件均不能私了撤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04
长沙网友问:

公司规定入职之前需要进行五天的封闭培训,培训不包吃住而且还要我们交1000块钱的培训费,我咨询之后说每个人入职之前都是这样的,问问这合法吗?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王壮律师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服务器内辞职需要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违约金,但是如果培训只是一般的入职培训,不属于专项培训,一般是无需交纳培训费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05
湘西州网友问:
我们是湘西北旅游集散中心做事的农民工,我们的一个工友于今年五月份在工地做事不慎受伤,于五月下旬在医院做了手术,由于公司没有给我们购买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也没有购买,导致我们的工友至今躺在医院,承建方和施工方至今也没有给受伤的工友一个说法,他们在互相推诿,现在为了掩盖事实,对外说这个工友只是崴伤了。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潘志君律师答: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您的工友应当是工伤,不管是否有无社保或其他意外保险,如协商不成都建议在一年之内申请工伤。建议保留收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受伤的相关证据,录音录像、工友证言、甚至工作服、工作牌、考勤记录(证明劳动关系)等等,如果因为已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其他原因未能认定工伤,也可根据情况提起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条件允许的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办理。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06
长沙网友问:
我爷爷名下有套房子,爷爷奶奶生了四个孩子。本来这个房子说留给我爸,后面爷爷快不行了,姑姑当着爷爷的面说不会和我爸争,只是口头协定,没留字据。爷爷走后,姑姑提出要分房子。所以奶奶写了份遗嘱,说是房子分成六份,奶奶一份,大伯一份,大姑一份,小姑一份,我爸一份,我一份。等她走后,她那一份留给伯伯,等于伯伯占了两份,我们家两份。这份遗嘱是有居委会盖章的,但是我们没有原件,当时奶奶的签名也不是本人签名,是别人代劳的。后面我爸过世了,半年后我奶奶也过世了。因为现在我们户口本上只有我大伯,我和我妈,户头是我伯伯的。去年伯伯已过世。现在房子面临拆迁,拆迁办在和两个姑姑签字后,没有经过我签字,就强拆房子该怎么办?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潘志君律师答:
根据您的描述,您是有房产份额的,您和您妈妈也是您爸爸享有份额的法定继承人,未经过您和您妈妈的同意,房子是不能由您姑姑直接决定拆迁和补偿。您所描述的情况因为存在权属争议,您需要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权属或者份额,如果房产还未拆,建议一并申请法院查封该房产。如果起诉,需要收集证据充分,建议您第一时间去居委会调取您奶奶留下的遗嘱,防止他人销毁,一旦销毁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则败诉风险会很大。另外由于遗嘱并非您奶奶签名或他人能够证明非您奶奶真实意愿,也存在败诉风险。如果最后遗嘱都无效,那么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您姑姑、大伯、爸爸是您爷爷奶奶的法定继承人,就又存在因死亡先后产生的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如果您想要争取,还是建议您现场咨询律师,详细分析并确定更为稳妥的维权方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来源:红网《问法湖南》栏目 编辑:彭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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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百姓呼声 作者:红网记者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