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远县万福养猪场未采取应急措施造成养殖废水溢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3日,根据根据省环保督察组交办问题线索,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发现该养猪场自行建设的一体化废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7月10日,对该养猪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养猪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环境影响。8月16日,群众反映该养猪场周边有养殖废水渗流,宁远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发现该养猪场用于抽取养殖废水的管道被挖机压裂,事故发生后,该养猪场未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导致养殖废水向外渗流,影响周边环境。
【查处情况】
宁远县万福养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2023年10月11日,对宁远县万福养猪场处以8.7368万元罚款。
同时,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积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根据案件实际需要及受损村民意愿,宁远县万福养猪场已于2023年8月26日购买3000元鱼苗人工增殖放流代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启示意义】
一是反应迅速、处置得当。接群众反映后,相关部门反应迅速,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建应急专班,现场调查取证并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同时要求养猪场立即采取消毒措施,有效避免了事态的扩大。二是紧密联动、有条不紊。各部门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紧密配合,分工明确,处置工作井然有序,成功地处置了一起突发事件,积累了经验。三是企业主认知不足,意识不强。做好生态环境隐患排查和应急工作是预防环境事故发生、保障环境安全的重要举措。该案中涉案养猪场虽然没有故意排放养殖废水的违法行为,但是未按要求巡查排查环境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厂区养殖废水的管道破裂情况,进而导致养殖废水向外渗流,从而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通过案件办理,具有很好的社会警示作用。
二、东安县某页岩砖厂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永州市在线监测平台监控数据显示,2023年6月东安县端桥铺镇杨梓洞页岩环保砖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在线监测数据存在多天异常,其中6月21日、22日、24日、30日二氧化硫为0。2023年7月1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执法人员对东安县端桥铺镇杨梓洞页岩环保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砖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烟气脱硫塔)未正常运行,烟气未经有效处理直排外环境。
【查处情况】
该页岩砖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专用裁量表“(五)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之规定,经集体审议后,决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24万元并停产整治。
【启示意义】
随着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装备和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升,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已经成为非现场执法发现问题的重要手段。通过自动在线监控系统,一方面可以减少对企业的现场检查次数,助力优化“无事不扰”的营商环境;另一方面,通过对自动在线监控数据的分析、研判,有助于更加及时、科学和精准地发现问题线索,对存在违法嫌疑的企业开展精准执法检查,提高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能力。
三、祁阳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案
【案情简介】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省审计组于2023年5月29日对祁阳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场区路面尘土较厚,砂石露天堆放,矿石加工和车辆进出带动的扬尘严重。5月30日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6月2日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于6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6月19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复查,该公司场区路面尘土已清理,进出道路进行了重建改为铺设沥青,对矿石加工和车辆进出道路采取喷淋措施控制扬尘,露天堆放的砂石采用防尘网进行了覆盖。
【查处情况】
经调查核实,祁阳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采取集中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标准,2023年6月28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伍万玖仟陆佰元整。
【启示意义】
砂石开采、加工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也是监管的薄弱环节。该案件从现场调查、固定证据,到依法责令整改,作出处罚决定,及时有效遏制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重在督促企业改正行为。在立案之后,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积极跟进案件进程,责令企业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督促并指导企业加快整改,及时开展后督查。这体现行政处罚不是主要目的,而是督促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二是该案件的办理能够引起各企事业单位对扬尘污染防治的重视,有效促进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四、零陵区盛某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5日,接群众举报,反映零陵区珠山镇原永州中弘矿业有限公司内有人进行非法烧结锰矿。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厂房内盛某正在利用氧化锰进行土法烧结,厂房内有进行烧结的原料氧化锰约300吨,烧结锰产品约150吨。经查,盛某没有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属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盛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6月15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7月5日,对盛某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清除污染物并将场地恢复原状;7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整改情况,盛某已清除了原料和产品,并将场地恢复了原状,事后主动申请生态损害赔偿,消除对环境的影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项和《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盛某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节。
9月12日,经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依法对盛某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决定。
【启示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群众举报线索查处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件,对于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典型意义。
1、通过对该案件的查处,对树立依法生产、持证排污意识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对其他的生产排污者也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
2、提升群众主动参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形成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局面,通过严惩违法排污行为,确保环境质量稳中向好,持续改善。
3、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受污染的生态环境得到最快速、最有效的修复,有效贯彻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在社会上营造出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氛围。
五、蔡某、李某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5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道县分局接群众举报称:道县蚣坝镇某地有人倾倒不明固体废物,导致下游水塘、稻田污染严重。接举报后,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道县分局联合道县森林公安局立即赶赴至群众反映地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在道县蚣坝镇某地的道路(土路)两旁倾倒有一批不明固体废物,经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周边环境及倾倒在道路上的固废采样检测,该批固废为危险废物。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道县分局和道县森林公安局多方调查取证后查实,该批危险废物共72.41吨,是蔡某联系道县蚣坝镇的李某后,从郴州一仓库运输至道县蚣坝镇倾倒处置,倾倒的危险废物经雨水冲刷,导致周围环境受到污染。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道县分局对该批危险废物已进行了应急安全处置。
【查处情况】
蔡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道县分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到道县森林公安局查办,两名涉案人员被刑事拘留。2023年6月14日,道县人民法院对蔡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启示意义】
该案件一是进一步警醒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要心存侥幸,一旦触碰法律底线污染环境必将受到惩处。二是警醒个人经营者,对来历不明的固体废物不要轻易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