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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凶宅”信息出售获判赔,警示我们诚信不可丢

2023-09-15 18:59:32 红网时刻

□游德福

原本高高兴兴买套房,住进去后却被邻居问:“这房也敢买?”业主这才知道,这套房竟是“凶宅”。近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9月15日 《今晚报》)

原来,小刘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三居室,以正常的市场价格购买了小张出售的二手房,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买房过程中,小刘多次向对方询问房屋是否有瑕疵,中介和小张均称没有。小刘购买后正常入住,却在与邻居的闲聊中得知,自己购买的是一所“凶宅”。派出所的出警记录显示,房主自述其亲属于房屋坠楼身亡。经过法官多次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小刘返还小张房屋,小张赔偿小刘购房款、贷款利息、契税等费用。

诚然,所谓“凶宅”,并非法律用语,通常是指在房屋内发生过自杀、他杀以及其他意外死亡等非自然死亡事件,因病去世、衰老死亡等正常死亡不包括在内。“凶宅”虽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但可能影响居住者的心情,也是影响购房者作出购房决定的重要因素,亦有可能影响房屋的市场价值。因此,作为卖房者,基于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的原则要求,有义务主动披露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重要信息,避免买卖合同因此被撤销或解除。

小张故意隐瞒要出售房屋的隐晦资讯,将人们心目中的“凶宅”以正常市场价卖给他人,有没有价格欺诈之嫌?那是肯定的,最起码在善意和诚信上有着很大的缺失。现实生活中有一句“只有错买,没有错卖”的俗语,个中折射着多少令人寒心的镜头:有的人为了赚取巨额利润,制售假名牌货物,使买者出了贵价钱买的却是劣质货;有的人为了把自己在使用中证明“不怎么样”的东西转手给别人,而细装巧扮,以次充好达到目的;有的人干脆只顾自己而不择手段坑害别人。这样的行为,法律是不允许的。

买到“凶宅”获判赔,诚信不可丢。诚信是一面鲜明的旗帜,迎风摇曳,无论风有多烈,它都始终舞动着希冀;诚信也是社会轮轴上的润滑剂,更是生命绿洲里清泉。常言道:坑人之心不可有。还有一句忠告:真相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一切假象都会露出马脚现出原形来。一就是一,石壁上钉钉,实打实硬靠硬来得更好些,讲诚信才能走得远。生活在社会大家庭的每一个人,都要多奉献一点爱心,少一点欺诈和坏心肠。只有这样,这个世界才能变的更文明,更可爱。

来源:红网 作者:游德福 编辑:钟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