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涵孜(复旦大学)
近日,在广州“地铁偷拍乌龙”争议不止的情况下,社交平台上又曝出杭州、成都等地发生的类似“偷拍乌龙”。除了争论偷拍事实成立与否,更被热议的是当曝光者利用网络维权而信息失实,对被曝光者造成伤害时,舆论的回旋镖该不该回击曝光者。
在这场异常热闹的“赛博升堂”(编者注:指利用舆论维护自己权益的网络维权)中,每个人都好似能在其中当“法官”,给是非曲直一锤定音。但回归广州地铁8号线上的偷拍事件本身,它实际是一场当事人和卷入的“审判者”相继越界的媒介化维权。
事件之初,涉事女生怀疑自己被偷拍,在检查男子手机相册后依然认为他有偷拍过或继续偷拍的可能,认为自己的人身权利没有遭遇实质侵犯但受潜在威胁,继而选择在微博上以视频和文字的形式曝光,寄望用网络舆论惩戒男子。她把维权和预防违法行为发生的手段和目的关系颠倒了,擅自定性侵权行为,维权者越界成了涉嫌诽谤的侵权者。对由此给男子带来的舆论压力和侵害,她应当承担责任予以补救。
在两人的声势翻转后,事件进展到女生被大规模“人肉”、辱骂时,介入的网友实质上对女生的侵权行为再加“审判”,并自行代入替男子维权的“执法者”身份。这何尝不是对女生隐私权、名誉权的侵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非但无益于补偿事件当事人受损的权益,还会在“冤冤相报何时了”中扩大伤害。
我们不可忽略媒介化维权和现实一般维权的差别。网络上几句话、几秒视频看似只是反映事实,但这些信息碎片往往并不真实或者至少不是全面的真实。而一旦进入网络传播,带有引导性的信息流便会裹挟上情绪,即便曝光者起初没有审判的意图,看客们早已自行解读并给信息流中的行为定性,媒介化维权难以避免地滑落成媒介化审判。这和现实里维权事件的判处权限制在公安或法院不同,网民们人手一棒槌,锤锤可能“误锤”“滥锤”。
网络非法外之地,在对舆论力量有预期并且利用之的情况下,媒介化维权里越过法律的“私力救济”,即权利主体依靠私人的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无论是前述女生在男子自证清白后坚持曝光,还是网友后来对女生的口诛笔伐,都是于情不合、于法相违的。
再言之,当一场维权升级为不必要的“拉锯战”,我们不能因为任何延伸的争论而弱化甚至无视事件本貌,把“被冤枉偷拍”制造成网络舆论场的“引信”,一点就着。事与事不能随意类比,如同应用法律不能任性迁移。像广州这起事件发生后,杭师大一男生被指尾随偷拍的视频流传于社交平台,不能仅就十几秒的原视频片段就将女生的指责直接定性为同此前一样的污蔑。在事发次日一位声称是女生家属的网友在微博公开视频的“前后文”,包括男生从去年年末开始的骚扰,其评论区也涌现其他现场目击者的证明。针对这起事件,我们绝不该无视这些信息而跳到结论,开启又一场“赛博升堂”。
一场失当的维权更不能模糊偷拍行为本身的违法性质,抹杀我们社会已经在对抗性骚扰上做出的努力。“地铁偷拍乌龙”事件发酵不久后,有网友发布了一张肯德基疯狂星期四文案的截图,文案内容为:“大叔,你是不是在偷拍我”“起开点!姑娘!你挡住肯德基疯狂星期四的二维码了”,疑似肯德基广告在进行恶意营销。而从这个文案本身出发,不难看出就是恶意用娱乐消解偷拍问题严肃性的荒诞行为。
长久以来我国女性被偷拍后的维权道路狭窄。在香港,从2021年10月起偷拍能够以犯罪论处,新增“窥淫罪”等4项刑事罪行后最高可判处监禁5年;在内地,惩处偷拍主要仍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结果最多是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被偷拍而求告无门的太多“前车之鉴”,才是让女性如惊弓之鸟的恐惧迷雾来源,是一旦遭遇偷拍或认为有偷拍可能就诉诸网上控诉的主因。拿“偷拍乌龙”开玩笑或者挑起性别对立、站队骂战,不是无知则是用心险恶。
“地铁偷拍乌龙”带来的教训,一方面是警示人们不能效仿非理性方式维权,另一方面也在呼吁类似偷拍疑云正常维权渠道的改进。定性侵权、声张维权是严肃的,必须在合法合理的边界内。我们要坚持“赛博升堂”不能越界,让“维权的归维权,审判的归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