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冼卡特 张思滢 梁杰隆 刘佳艳 钱奕婷(重庆大学)
大家好,欢迎收看“评论实时说”,我是主持人张思滢。
近日,江苏常熟的韩先生在一短视频平台的推荐上看到一家烤全羊店,吃过后觉得味道不好,就在平台上发了短视频吐槽,视频被平台推荐上了热门。11月10日,韩先生收到起诉书,店家索赔20001元。店家表示,觉得饭不行可以去反映,不是突然就发网上,导致自己损失一百几十万。(11月15日 极目新闻)
站在商家的角度来看,起诉顾客的原因在于吐槽视频的广泛传播导致门店顾客减少,损失了一百几十万,如此巨大的利益损失让其不得不“反击”。不可否认,一个负面的短视频发布会对商家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市场中商业主体的收益其实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最开始探店博主的推荐是否真实可靠?我们又如何能够界定这损失的“一百几十万”的巨大金额?或许造成商家利益损失的主体不一定是顾客本身,不少网友给出了另一个答案,“商家应该起诉视频平台,为啥要给这个吐槽视频推流量?”
“吐槽”本是个人表达的自由选择,不一定构成合法的利益侵权。“吐槽”本意带有调侃意味,也可以包括抱怨等情绪。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存在各种吐槽,其符合每个人拥有的言论自由。从视频来看,韩先生所述内容是其真实想法,未经夸大虚构,不存在恶意评价,此吐槽行为并不构成对商家的侵权。过往也有类似的事情发生,2018年徐州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为给了餐饮店差评而被告上法庭的案件。此案件中顾客用餐后给予的评论,仅是其购物后的一种主观体验,内容并不涉及侮辱、诽谤之意,不构成名誉侵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快餐店的全部诉讼请求。
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若此例开了先河,过往遭到顾客普通吐槽的商店,是否就可以挨个点名把消费者告到法院了?顾先生表示,一顿饭花了4500元,除了一只烤糊的烤全羊,他啥也没吃到。买家有权基于自己的消费体验,对卖家提供的服务给予评价,卖家并不能苛求每一个买家,不能只接受好评而拒绝接受差评。若“差评”本身无恶意行为,商家应该要学会自我反思,化“差评”为改进的“动力”,从根本上为自己的长远发展谋福利,而不是一味地封闭意见,关起门来自说自话。“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束缚评价换来的“口碑”只能是面子工程,从长远来看,经不起时间的检验。
维权本身无错,但也要实事求是。消费是双向服务的过程,什么样的品质就会获得什么样的评价,漠视“羊糊了”,自然也就“口碑糊了”。想获得好口碑,就要从一个完整的评价体系里获取经验,既要看到“亮点”,也要反思“缺点”,这样才能取得长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