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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委办下发通知 对这项工作进一步加强

2022-09-13 16:15:24 红网时刻

近日,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和关闭废弃矿硐安全防范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防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和关闭废弃矿硐发生事故。

《通知》要求,要全面排查整治关闭废弃矿硐。结合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组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和乡镇、村组全面排查辖区内关闭矿井、废弃矿硐(含废弃探矿硐)基本情况。对关闭矿井、废弃矿硐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关闭“六条标准”的要求,确保关闭到位。参照自然资源部《封堵废弃金矿矿井(硐)指导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封堵责任,规范封堵标准:

1、对尚未封堵的废弃矿井,由治理责任人进行彻底封堵;对封堵不彻底的废弃矿井,要重新组织封堵。

2、对政策性关闭退出和正常关闭的废弃矿井,由矿山关闭、退出时确定的治理责任主体予以封堵;未明确治理责任主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明确治理责任主体予以封堵。

3、对盗采点,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发现一处封堵一处。

4、关闭矿井、废弃矿硐要采用混凝土砌墙或炸毁矿硐实施永久性封堵,封堵墙厚度不得低于2米。

5、所有关闭矿井废弃矿硐必须在井(硐)口设立安全警示标识牌。

《通知》明确,要切实加强停产停建矿山安全风险防范。组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全面摸清停产停建矿山情况并汇总建立停产停建矿井台账,加强对停产停建矿井的动态管理。要进一步规范停产停建矿山工作程序和安全防范措施,全面落实停产停建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

1、切实加强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并将主要负责人和值守专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公示在矿山井口醒目位置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2、停产停建期间,井口应设安全警示牌。

3、所有不封堵井口的矿山必须安排2名以上专职安全员(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轮流在井口值守,设置双重落锁铁门(企业一把、乡镇一把);需要从事维修、抽排水等作业的,应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入井前必须开启通风机,入井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4、可能存在水患、地压影响、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5、停产停建6个月以上且未封堵矿山井口的,要安设“电子封条”。

6、无法联系矿主或已确定不再开采的“僵尸矿”,以及没有条件或能力落实第3条要求的停产停建矿山,所有矿硐必须进行临时性封堵;临时性封堵要采用混凝土砌墙,厚度不得低于1米。

对停产停建矿山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的,属地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要记录在案,将企业纳入安全监管“失信名单”,并与今后矿山复工复产、矿权延续审批、部门执法频次挂钩。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管控责任。要明晰责任,构建“市抓县、县管乡、乡包村、村盯矿”责任体系,每个县明确一名联系督导市级领导,每个重点乡镇明确一名联系督导县级领导,每个矿山(矿硐)明确一名乡镇负责人、一名村干部联系督导。要强化监督,发动群众举报监督,在关闭废弃矿硐和停产停建矿井设置公开举报电话,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关闭废弃矿硐封堵不到位和停产停建矿井安全措施不落实等问题;经核查属实的,要按规定及时给予举报人奖励。要严肃追责,加强对停产停建非煤矿井和关闭废弃矿硐安全防范工作的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严不细、关闭废弃矿硐未按规定封堵到位、停产停建矿山安全措施未落实甚至出现非法开采行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来源:湖南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编辑:李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