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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地方金融监管提供法治保障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公布

2022-07-29 14:54:17 红网时刻

红网时刻新闻7月29日讯(记者 肖娟)7月28日,《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记者查阅资料了解到,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四川、吉林、河北、福建、贵州、江西、陕西等省市陆续出台了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再次明确了地方金融管理的职责和权限,为地方金融监管提供法治保障。

7+4类地方金融组织为监管对象

《条例》包括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措施、风险防范与处置、服务实体经济、法律责任等内容。

记者发现,《条例》再次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的对象为“7+4”类地方金融组织,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同时,明确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风险防范与处置参照《条例》执行。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严格准入、分类管理、有序规范、安全审慎、稳健发展的原则。《条例》对如何设立地方金融组织进行了明确。

设立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示,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申请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资质,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示,并报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设立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公示。

明确6项禁止性行为

《条例》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设立、经营环节、禁止性行为、义务等进行了明确。

其中,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以下6项活动: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出借、出租或者变相出借、出租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关审批文件;非法开展受托投资、自营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业务;非法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业务;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条例》鼓励、引导金融资源投向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强化金融服务功能,健全适应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的金融支持体系,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地方金融组织应当立足服务当地实体经济,为中小微企业和农业经营主体服务。

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

新形势下,如何对地方金融风险进行防范和处置呢?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准确掌握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和风险状况。

地方金融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开展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

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编制金融风险应急预案,明确金融风险种类、等级、组织指挥体系、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程序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设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

中央和地方监管协作防范处置金融风险

《条例》指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信息共享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协作;建立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和金融风险协同处置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

事实上,中央和地方监管协作一直是业内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出现的金融风险问题,部分源于地方金融组织利用监管套利,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变相实现了全国性经营造成风险外溢。

针对跨区域的金融风险问题解决机制,《条例》表示,省外注册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湖南设立的分支机构需要报告的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本条例实施一年内作出规定。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人民银行于2021年12月发布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指出,依法依规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责分工,强化地方政府属地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即“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的原则,同时强调加强监管协调机制,央地在金融监督管理、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

7月22日,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赴京拜访了中国银保监会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处非联办),进一步推进全省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建设,促进防非处非工作持续提质增效。

相关链接:《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红网 作者:肖娟 编辑:吴芳 实习生 李汶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