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黄惠勇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惠勇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黄惠勇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20年,被告人黄惠勇利用担任张家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张家界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湖南中医药大学党委书记、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党委书记,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487万余元,其中既遂1631万余元,未遂855万余元。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惠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部分受贿金额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和已缴纳部分罚金;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