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议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提案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国,令全国企业措手不及,企业的生产经营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不少基本面良好、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在疫情的严重影响下,资金链断裂,无法及时偿还贷款,被银行及金融机构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手段挤兑和踩踏,陷入债务危机。在现行法律及政策下,唯有进入破产法律程序,通过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才能实现终止诉讼、执行,重组债务,盘活企业资产,走出困境。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经济下行、疫情反复的大背景下,国内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民营企业急需破产法律程序实施“保护”和“救助”的需求与日俱增。
近年来,为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工作在改善营商环境,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和救助机制,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全面部署,持续深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先后在深圳、北京、上海等多地设立了15家专业破产法庭,并在全国百余家法院设立了破产审判庭,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因破产审判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破产审判经验有待积累,且受疫情反复冲击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呈爆发式增长,现有的破产审判机构及队伍已难以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申请破产保护和救助的法律需求,普遍存在案多人少、受理难的突出问题。为解决上述突出矛盾,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加强专业化破产审判机构和审判队伍建设。在各省会城市及大城市继续设立高度专业化的破产法庭,在条件成熟的其他地市法院设置破产审判庭,增加破产法庭及审判庭的法官编制,充实破产审判队伍力量。同时大力加强破产审判法官的破产法律业务培训,总结审判经验,提升业务能力。
2、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统一破产重整申请的审查标准。对于确实具备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的困难企业做到应收尽收,及时受理其破产重整申请,不能因法院审判力量短缺、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审判难度大等而区别对待,将具有拯救价值的企业拒之门外。
3、建立常态化的府院协调联动机制。破产法庭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制定工作规则及程序,对于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原则,由法院与政府互相配合,深化破产制度改革,帮助和指导危困企业在债务重组、引进战投、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实现突破,为市场注入新动能、新活力。
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
新华联集团董事局主席傅军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