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远洋集团在官微发布严正声明,称针对网传某李姓员工在其个人社交账号发布不当言论一事,公司已在第一时间展开调查。经确认,不当言论确系该员工自主所发,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员工管理相关制度,已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据网友爆料,该李姓员工在朋友圈就郑州暴雨发表不当言论,冷嘲热讽。(7月22日《中国证券报》)
诚然,李某在灾难前幸灾乐祸的行为的确非常恶劣,按情理来说,如何处置都不为过,开除也实属大快人心。但是,中国已经从人情社会迈向了法理社会。法理社会的标志是什么?依法办事。从这一点上看,开除李某的决定恐怕不妥。
李某的行为,的确触犯了道德的底线,但未踩到法律的红线。开除李某,缺乏相关法律支持,缺少合法性。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凡违反以下行为的,用人单位可给予开除:(1)试用期间业务水平不合格(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并造成重大损失(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看到,除第四条规定外,前三条都在强调员工若给公司带来了重大损失则可予以开除(第二条中,央企远洋的《管理规章制度》并未提及对员工的言论要求),严格来讲,李某的行为尚未触犯以上条款,仅因“私德不修”而予以开除,是否有些不太合适?
这个不合适主要体现在,裁决李某行为的尺度,从“规章”变成了“舆论”。的确,李某在同胞危难时发表幸灾乐祸的言论,其行为理当被唾弃和谴责。但是,舆论可以作为发现问题的风向标,却不能作为裁决问题的虎头铡。问题的裁决仅能依靠法律,因为只有法律才能保证裁决的公正性。这次事件,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舆论审判的影子,即舆论的力量压过规定的力量而直接导致了审判结果。所以该结果的公平性是存疑的。类似的还有山东理工大学范源庆事件,此事件就是程序合规、处理结果回应了舆论关照,但与校规并不相符。
开除李某难以达到根治的效果。不得不承认,我们的社会中有很多“李某”存在,他们分布在各行各业,发表着不同程度的不当言论。我们无法杜绝这样的事件发生,唯一可以做的就是事后惩罚。但惩罚不是目的,我们的最终目的是让“李某们”改邪归正。无论惩罚手段是软是硬,都需要不间断地实行、靠长时间坚持才能看到成效,类似开除的方式只能暂时达到让“李某们”闭嘴的效果,但无法根治。
无论是公众的批评还是公司的决定,本质上都是希望李某能够听懂这些批评的声音进而迷途知返。目的都是友好的,但友好的目的需要合理的方式才能达成,以暴制暴的时代已经远去,以错纠错的行为也应成为过去。
文/黎芷筠(重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