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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年前的今天,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全部在押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并给予公民权。
两天后,也就是1975年3月17日,在辽宁抚顺战犯管理所,战犯们集中到大食堂收听广播,当“释放全部在押战犯”的消息从播音员口中一字一句吐出时,大厅立即爆发出雷鸣般的掌声,很多人激动得泪流满面,他们没想到有生之年还能从这里出去。
至此,新中国成立后在押的最后一批293名战争罪犯全部处理完毕。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28年的顽强斗争,付出巨大牺牲,终于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新中国。那些在历次战争中犯下反共反人民累累罪行的战争罪犯,成了人民的阶下囚。该如何处理这些战犯,是一个考验中国共产党治理国家政治智慧的问题。
中共中央决定采取教育改造的政策,使他们成为反省罪恶、拥护新社会的新人。为了实行这一政策,负责管理战犯的各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精心安排,为战犯们提供了良好的学习和劳动改造的环境。
1959年国庆节前,根据毛泽东的建议,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在庆祝新中国成立十周年时,对经过劳动改造、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末代皇帝溥仪作为001号,获得特赦。
此后,又在1960、1961、1963、1964、1966年进行了5次特赦。
1975年,周恩来根据党中央、毛泽东的指示,提出关于特赦全部在押战犯的建议,3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战争罪犯实行的惩办和宽大相结合、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政策,获得了伟大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