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宣传提纲
(2020年3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重大意义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立足我国国情和长期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借鉴吸收其他国家有益做法,逐步发展起来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的刑事执行制度。
社区矫正法立法目的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1.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
2.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
3.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通过和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于2019年12月28日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
(二)关于机构职责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
1.权利: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受法律保护。
2.义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五)决定和接收
1.关于社区矫正执行地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2.关于接收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六)监督管理
1.依法矫正、尊重和保障人权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2.矫正对象的义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3.违法行为的制止与处置
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4.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三)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五)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社区矫正机构对通过电子定位装置获得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有关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七)外出批准及执行地变更
1.外出批准: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2.执行地变更: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
(八)考核奖惩
1.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
2.惩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九)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十)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
1.解除: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2.终止: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
(十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年满十六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意愿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年满十八周岁的,继续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法律责任
1.社矫对象的法律责任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具有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社区矫正对象殴打、威胁、侮辱、骚扰、报复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四)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的;(五)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宣传标语
1.学习《社区矫正法》、贯彻《社区矫正法》、遵守《社区矫正法》!
2.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4.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尊重和保障人权!
5.提高教育矫正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6.创新管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7.开展社区矫正,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8.依法管理,科学矫正!
9.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