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网舆情中心(红网智库)出品
文| 张瑜
12月12日,湖北十堰联合调查组通报“最忙五人组”事件。沸沸扬扬的舆论场迎来了“官方声音”,公众的关切得到了积极回应。但是,细细审视,仍有三点遗憾。
其一,对于调查结论,“支撑性信息”披露不足。
通报称,“调查中未发现个人利益输送问题。相关资金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问题是,这些结论是如何得出的?
并非说,应事无巨细地进行信息披露。但单单抛出一个结论,不给出任何说明,说服力恐怕打了折扣。
某地曾通报过一起学生死亡事故,其结论是,排除了校园欺凌的可能性。但通报中对此是有解释的——调查组走访了47人次,包括家属、学校管理人员、班主任、教师,以及同班同学、同宿舍同学、要好同学,未发现学生生前在学校受到欺凌。
尽管只是简要几句话,但具体的调查人次,多元的调查对象,这些“支撑性信息”的呈现,有效地增强了结论的可信度。
回看十堰“最忙五人组”事件,其性质如通报所言是“恶劣”的。当此时,涉事地应拿出更大诚意,积极挽回自身形象。适当披露调查过程和依据,有力支撑起调查结论,努力争取大众认可,则是事后补救的有力一环。不是吗?
其二,对于处分结果,“合理性说明”着墨不多。
十堰“最忙五人组”事件中,最令人意外的恐怕莫过于,“竹溪县住建局帮助上述县属国有企业弄虚作假”。通报披露,该局党组书记、局长付某东,被“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并予以免职”。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逆向推断可知,在党纪层面,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付某东,其行为被认定为“情节较重”。但在政务层面,他被“记大过”处分,其行为所对应的认定,则并非“情节较重”,而是“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
也就是说,党纪与国法,在认定上出现了不一致。若从严而论,以党纪认定为基准,那么,政务处分应为降级乃至撤职。
事实上,住建局帮国企弄虚作假,整起事件不可谓不恶劣。但从通报来看,涉事人员无一人被降级或撤职,这多少与大众的预期有一定距离。这一点恐怕不难预见。正因此,对于目前的处分决定,“合理性说明”很有必要。遗憾的是,通报在这方面并无“着墨”。
还要看到,此案有虚构项目获取资金的情形,相关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比如串通投标、合同诈骗、滥用职权,不可避免地会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而从通报来看,最终的追责视角,并未延伸至刑事层面。考虑到舆论或有疑虑与质疑,相关说明同样不宜缺失。但是,通报对此也未予交代。
其三,对于问责对象,未直接“点名道姓”。
马某、付某东、夏某……通报中,被问责领导干部的姓名是模糊的。这不是个例。
应看到,官员在行使公权力时,“享受”着大众的关注,那么,在被问责时,恐怕没有理由“隐姓埋名”。
有学者曾指出:让公众知道失职渎职、违法乱纪者的名字,是惩罚的一部分;亮出他们的名字,是关键事实的一部分;亮出他们的名字,是接受监督的一部分;亮出他们的名字,是体现公权之“公”的一部分。
诚哉斯言。也唯有如此,才能更加彰显吏治决心和态度。事实上,2015年1月发布的“12·31上海外滩踩踏事件责任人员处理决定通报”,相关领导干部的姓名,一目了然、毫无遮掩。
十堰“最忙五人组”事件通报,若是一份提交给舆论的“答卷”,那么,它恐怕拿不到满分。当然,值得指出的是,通报中的部分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
“言”的背后是“行”。一纸官方通报,映射出的是职能部门的治理姿态与能力,勾连起的是大众对公权力的信任,无论如何都不宜轻率“下笔”、仓促“交卷”。
来源:红网
作者:张瑜
编辑:夏熊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