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阳分局移送一起暗管排污并干扰在线监控设施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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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接群众反映,浏阳经开区某制药企业铺设暗管偷排废水。接到投诉后,浏阳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核实。经核实,该企业存在通过暗管排污并干扰在线监控设施等违法行为,目前已依法依规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02
|查处情况
经核实,该公司为浏阳市重点排污单位,按照重点排污单位要求,需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在线监测数据传输至省生态环境厅在线监控设施平台联网。浏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废水处理系统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设备中的厌氧好氧工艺、压泥设备等部分长期闲置,也未向环保部门报备;同时,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废水输送管道上安装隐蔽式的三通阀门,污水排向不明。
发现该情况后,浏阳分局立即邀请专业机构通过示踪剂标识分析管道污水走向,并采用无人机进行航拍定位。同时,组织园区、相关单位对管道进行开挖。最终溯源发现该公司私自埋设地下暗管,将本应经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通过地下暗管绕过废水在线监控设施排放至园区污水管网。此外,该公司将制备纯水工艺产生的反渗透纯化水(清下水)排放至在线监控设施,致使在线监控设施自动采集反渗透纯化水(清下水)进行检测,躲避了省生态环境厅在线监控平台的监控。
03
|以案说法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浏阳分局将该公司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置。
来源丨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丨廉治齐
初审丨刘文馨
复审丨文 萍
来源:湖南生态环境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