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
曝光2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某公司未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污染排放信息、未按要求保存自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案
2024年6月21日,宁乡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的环境违法线索移送单反馈的问题,对宁乡市某公司进行现场核实检查。经现场核实,发现该单位未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未按要求保存自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

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普法宣传
该单位未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要求保存自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长沙市森林公安局和长沙市生态环境局联合调查,无相关证据证明该单位参与了某第三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某第三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涉嫌检测数据造假已由公安部门另案处理)。该单位在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时核实了环境监测机构相关资质,对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质量保证措施提出明确要求。在某第三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人员采样时有相关人员陪同,并在采样单进行了签字确认,确保了采样的真实性。
该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监测数据仅用于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污染物排放信息,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且在接受调查后第一时间向执法人员补交了自行监测的原始监测记录)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发现后积极配合调查并第一时间协助执法人员固定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2024年9月19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改单位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并对该单位进行教育。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污染排放信息案
2024年7月2日,宁乡分局执法人员对宁乡市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该单位其中1个喷漆车间外无组织喷漆废气非甲烷总烃需要每季度进行一次手工自行监测。查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该公司2024年度至今未上传自行监测数据。

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普法宣传
该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关于通用裁量表的规定,2024年9月19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来源:红网百姓呼声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