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长沙市校外托管机构合规经营指南》,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经营,保障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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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校外托管机构合规经营指南》
一、校外托管机构定义及服务范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并依法登记,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提供非在校时段接送、休息、临时看护等校外托管服务的社会机构。
学生家长、亲友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属校外托管机构范畴。
校外托管机构不得从事与托管无关的其他业务;
不得开展学科、非学科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
不得提供过夜住宿服务。
二、主体资格合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的,依法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包括: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餐饮服务。
三、场所条件合规
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场所和设施应符合消防、建筑、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不能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同在一栋建筑内,并确保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离。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地下室、工业建筑、违法建筑、被征收房屋内设置校外托管机构。
住宅、居民自建房等房屋用作经营场所的,应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市场主体审批监管保障公共安全暂行规定》(长市监发〔2023〕25号)。
四、消防安全合规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手续。
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应当参照GB/T40248-202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5章、第7章的规定执行。
对于托管对象年龄为12周岁及以下的托管机构,应当参照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对儿童活动场所的要求执行;
对于托管对象年龄为12周岁以上的托管机构,应当参照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对教学建筑(场所)的要求执行。
五、食品卫生合规
校外托管机构应建立食品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防控等相关制度,并相应在用餐场所和休息场所公示。校外托管机构发生食源性疾病、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
安全承诺
原料公示
票据留存
操作规范
场所清洁
食品质量
六、安全管理合规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发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基本安防设备,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定期对安防设施进行检查,履行保障学生安全的义务。
托管学生人数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或以上)专职或兼职保安人员;
托管学生人数在50~200人的,应配备1名(或以上)专职专业保安人员;
托管学生人数在200人以上,每增加200人增配1名专职保安人员,以此类推。
在托管场所主要出入口有保安人员在适当位置执勤,按照保安人数配备防卫器械。有条件的可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属地接警中心联网。
校外托管机构应建立涉嫌违法犯罪情况入职查询和定期查询机制,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及时解聘。
七、其他经营行为合规
(一)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二)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提交学生所在学校。
(三)鼓励校外托管机构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
(四)校外托管机构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按照委托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证照、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
(六)校外托管机构应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行年度报告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七)经营范围不含“中小学校外托管服务”的不得从事校外托管业务,如需开展校外托管业务,需到登记机关相应办理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八)校外托管机构招牌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名称基本保持一致,招牌名称中不得出现“辅导”“教育”“培训”等校外培训业务的字眼。
(九)校外托管机构不得组织托管对象进行考试,不得给托管对象发放学习培训资料。托管室内不得配置一体机、白板(黑板)等教学用具。违规开展培训活动的,按照《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来源:长沙市场监管
来源:红网百姓呼声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