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30日,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定区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诚函”,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标准,其中,居民住宅小区内电价严格按照0.634元/千瓦时计收充电电费。

根据规定,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费用需实行充电价费分离,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应于2025年1月1日前完成充电设施改造升级,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在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关于充电计费的问题,规定指出要严格执行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0.634元/千瓦时计收充电电费;尚未落实充电价格政策的居民住宅小区,均应于2024年12月1日起落实到位。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此外,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通过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示充电电价和服务费标准,并在充电设施旁醒目位置按照湘发改价调[2024]731号文件中的模板设立收费公示牌,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在充电完成后,应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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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生英
来源:张家界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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