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嘉禾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2名盗窃嫌疑人,现场缴获作案工具若干,查扣村民被盗的狗5条。
11月25日至26日,周边某县接连发生村民家中狗被盗的警情。当地警方结合相关线索,发现嫌疑人极有可能已潜入我县境内,并与我局民警取得联系。
为防止嫌疑人继续作案、尽快将他们绳之于法,我局刑侦、派出所民辅警在加大社会面巡防力度的同时,对可疑车辆、人员的进行排查,最终在我县境内某路段将嫌疑人抓获。
经审讯,2名嫌疑人均如实交代了他们利用套狗绳、铁夹子等工具,驾驶套牌车辆在周边县农村地区偷狗的事实。目前,嫌疑人已移交当地警方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红网嘉禾分站
作者:王卫国
编辑:刘芷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