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拐卖儿童,买家岂能“隐身”
红网时刻
2024-10-11 19:33:10
字号:

评论之星选拔赛.png

□潘欣芝(井冈山大学)

据央视新闻报道,10月11日,备受关注的余华英拐卖儿童案再开庭。余华英在1993年到2003年的十年间,和同伙在全国多地犯案,拐卖儿童总数达17人。此事引发热议,网友认为其行为极其恶劣,呼吁严惩余华英,网络上随即掀起了一波对人贩子口诛笔伐的浪潮。在公众对人贩子进行强烈谴责的同时,我们是否忽略了拐卖儿童案中的另一个重要角色——买家,即所谓的“养父母”。在无数个家庭支离破碎的背后,人贩子固然是罪魁祸首,但买家也难逃其咎,需要承担必要责任。

有观点认为,“养父母将孩子抚养长大,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只要没有实施虐待等行为,不应该过于追究。”或许是仍然被冠上了“父母”的称谓,买家赤裸裸的本质被感情的温度所模糊,在许多案件中,往往连被拐卖者本身,都不忍对养父母过多苛责,陷入了复杂的纠结中。但一码归一码,买家对孩子好的行为,是在他非法购买儿童之后,这份爱建立在金钱交易的基础之上,从一开始便不再纯粹。俗话道,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人贩子铤而走险拐卖儿童无非是为了钱财,买主的存在实际上是为人贩子的行为提供了经济动力。先有需求,再有交易,渴望通过不法手段购买儿童的买家,是儿童拐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严厉惩治人贩子的确是减少拐卖行为的一个有效举措,但如何从根源上杜绝拐卖行为还任重道远。买家非法购买儿童的背后,是传宗接代、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为罪恶的滋生提供了土壤。虽然在拐卖儿童的许多案件中,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对买者的处罚力度往往较轻。但事实上,买者所承担的责任越来越不容忽视,从法律的不断修正便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该条款将在此之前所规定的“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修正为“可以从轻处罚”,意在通过增加买者违法成本而从根本上减少拐卖儿童事件的发生。

人贩子拐卖儿童是极其恶劣的行径,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而买家同样承担不可忽视的责任,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减少拐卖行为,还需社会多方共同努力,愿天下无拐。

来源:红网

作者:潘欣芝

编辑:刘威成

点击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