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妻男子被判死刑,“离婚冷静期”应该活用
红网时刻
2024-04-25 2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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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奇 (井冈山大学)

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4月25日,广州中院依法对被告人赵留超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留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月25日 央广网)

回顾整个事件,被告人赵留超、被害人周某霞因感情不和,申请协议离婚。在30天离婚冷静期的第一周,赵留超比较淡定,同意签了离婚协议。但很快,赵留超就反悔了,不愿意离婚。最终,迫于赵留超的威胁,周某霞同意见面,随后被赵留超用尖刀捅刺身亡。

随着法槌落下,赵留超受到应有惩戒,这起案件就此结束,但关于案件的讨论却并未结束,很多网友将目光投向离婚冷静期制度,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有人认为离婚冷静期害人不浅,如果没有,或许就能避免悲剧发生;也有人认为这与离婚冷静期没有关系,就算没有,害人男子照样会痛下杀手。

从这起案件来看,被害人遇难与离婚冷静期,确实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要害人男子执意行凶,就算没有离婚冷静期,悲剧也大概率会发生。但不可否认的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和恶意转移财产等情况的家庭来说,离婚冷静期会给受害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是间接提供对受害者施暴的机会,扮演了一个被动的“帮凶”角色。

而据此次案件的受害者亲属表示,害人男子常年不务正业,不仅家暴出轨,还不断拿孩子和被害者的家人进行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尽快与害人男子离婚,及时斩断一切联系,寻求有关部门帮助,当然也存在避免悲剧的可能性。既然谁也不能对一个预设进行定论,那么通过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活用,哪怕能尽量减少受害者一点风险,不也是好的吗?

实际上,针对社会关注的“冷静期规定是否不利于保护受家暴当事人”问题,有关部门曾回应称:“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但在现实中,诉讼离婚的时间远远超过了协议离婚的冷静期时间,对于急于摆脱目前婚姻关系的一方来说,也很有可能会继续选择协议离婚,就如同此次案件一般。

回到离婚冷静期制度本身来看,其初衷是为了避免人们仓促离婚,从而维护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制度在实践中的表现,确实给冲动型家庭带来了福音,短期内对降低离婚率有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配套制度缺失、适用范围绝对等问题,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靠夫妻双方自行冷静,对夫妻之间的感情并没有主动性干预措施,很容易沦为形同虚设的离婚程序,并且对所有协议离婚的夫妻不加区分地适用,可能对夫妻关系中的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放眼长远,离婚冷静期制度需要不断完善,也需要在实践中灵活运用。一方面,对于冲动型离婚家庭,可以通过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在离婚冷静期期间由专业人士进行心理帮助,或者组织亲友进行调解。另一方面,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况的特殊家庭,就可以考虑特事特办,在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后,给予当事人一定的主动权,自行决定缩短或免除离婚冷静期。也期待离婚冷静期制度不断改进,让争议变成满意。

来源:红网

作者:陈奇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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