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加班的合理诉求到底哪里“欠妥当”
红网时刻
2024-04-17 21: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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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人涓 (云南财经大学)

近日,重庆刘女士因拒绝占用休息时间做重复的工作,发布了一条表示不愿加班的朋友圈,从而被公司以“损害公司形象”的理由辞退并拒绝支付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由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刘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四万九千余元,但认为刘女士的行为“欠妥当”(4月16日 央视网)。网友们对于“欠妥当”一词纷纷表示怀疑,合情合理的诉求怎么就不妥当了?难道打工人不配有自己的周末时间吗?

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刘女士重申的是个人被劳动法赋予的合法权利,并且没有出现过激言论迹象,也没有提到相关公司,为什么就属于“不妥当”行为呢?难道作为劳动者就不配发朋友圈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该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工作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劳动者的意愿和权益。

刘女士拒绝加班是合法的,而朋友圈是个人所有,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既然内容是合法合理,为何是“欠妥当”的行为?法庭给出的理由是“刘某的行为不仅不利于解决矛盾,反而有可能引发新的纠纷。”然而事实上,刘女士在朋友圈的内容中,并没有明确提到任何关于公司信息的内容,也没有明确点名哪一位领导,只是陈述了自己拒绝在休息日加班的观点,为何就伤害到了公司的“玻璃心”了?如果公司认为这是损害自身形象的言论,那是否表明公司也认为违背员工意愿要求其在休息日加班是不合理的?一个具有发展前景的公司应当要经得起多元的评价和要求,如果连员工的合理诉求都无法接受的话,如何保证公司内部的正常运转,又如何保证公司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存活?

这种因公司“玻璃心”引发的事件并不是个例,2022年4月22日光明网报道河南商丘张女士因发布一条朋友圈“我真羡慕人家按时发工资”被公司以“造成恶劣影响”为由开除,连同点赞了该条朋友圈的张女士同事也一并被开除。如果说刘女士的朋友圈主要是针对公司所发,那张女士只是针对个人情绪的一句抱怨又何错之有?说白了,两起事件都可以用网友的话来总结:公司对员工的霸凌行为。如果支持法庭的“不妥当”说法,是否意味着是支持公司对员工进行“捂嘴”的霸凌行为。

法院判决表明了支持劳动者维权的态度之后,又对刘女士的行为下“欠妥当”定义,这种各打五十大板的“和稀泥”行为,不仅使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普通劳动者寒心,也助长了公司对员工进行“捂嘴”这种行为的不良之风。想要促进良好的职场环境,就是应当支持劳动者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发表自己的言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这种“欠妥当”,那种也“欠妥当”,越来越多的刘女士和张女士被捂住了嘴之后,只会有越来越多员工向公司的“霸凌”妥协,这绝对不是一个好的职场环境该有的氛围。

来源:红网

作者:罗人涓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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