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湖南全面开展安全守底行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曝光8起“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红网时刻
2024-03-29 10:46:16
字号:

为深入推进全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安全守底行动,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打非治违”的震慑作用,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现将8起入选2024年2月份“打非治违”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案为鉴、以案为戒,警示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安全法治意识,主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筑牢安全底线。

一、何某、黄某根等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雷鸣)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9日,湘潭市湘潭县应急管理局对云湖桥镇新中塘村进行安全检查,在一空置的自建房(猪舍)内查获生产烟花爆竹(雷鸣)原材料高氯酸钾82kg、铝镁合金粉110kg、硫磺12kg、珍珠粉6kg、雷鸣半成品142496个、雷鸣空饼19520个、烟火药11.35 kg、电子秤1台。经查,该自建房内烟花爆竹原材料、半成品及电子秤系何某、黄某根所有。抽样经专业检验机构检测,现场查扣疑似药物为烟火药,具有燃烧爆炸性。何某、黄某根未取得《烟花爆竹企业生产许可证》,2023年12月以每年1000元租金租用韩某军空置的自建房(猪舍),通过非法渠道从浏阳市购买原料和半成品,雇用刘某等5人在空置的自建房(猪舍)内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雷鸣)。至被查获之日,生产成品300件,已销售130件,非法获利2400元。

【处理情况】

何某、黄某根等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雷鸣)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且生产场所位于空置的自建房(猪舍)内,未配备相应的检测、通风、防晒、防温、防火、防爆、防雷等安全设备设施,作业场所条件极其简陋,具有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2024年1月18日,湘潭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湘潭县公安局。2024年1月22日,湘潭县公安局对何某、黄某根等以非法储存爆炸物案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本案何某等人租用他人空置的自建房(猪舍)雇佣人员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雷鸣)活动,与2023年醴陵“7.11”较大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如出一辙。本案的严厉查处,不仅及时消除了隐患,还警示震慑非法生产经营者,起到了“严查一起,教育一域”的目的。

二、唐某清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4年2月1日,株洲市石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响石岭街道进行安全检查,在一仓库内查获烟花3824箱、鞭炮920件,总药量为4744kg。经查,仓库内所存烟花鞭炮系唐某清所有,唐某清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2023年12月起,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储存在该仓库(普货)内,通过自己经营的某商行进行销售。至被查获之日,已销售价值80.179万元烟花爆竹,非法获利8.1952万元。

【处理情况】

唐某清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且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面积大于300平方米,所有电气不防爆,屋顶横梁和檩条为木质材料,与邻近的株洲市某工贸公司间隔小于10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2024年2月20日,石峰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公安分局。2024年2月21日,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公安分局对唐某清以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立案侦查。目前,唐某清已被刑事拘留。

株洲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本案涉案人员唐某清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安全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且储存点系人员密集场所,如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本案的查处,有效截断了烟花爆竹非法经营销售链条,消除了安全事故隐患,对非法经营者起到震慑警示作用。

三、志安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4年1月2日,岳阳市云溪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区路口镇牌楼屋进行安全检查,在一废弃猪场内查获烟花爆竹15277箱(其中含有B类烟花35个、无合格证产品“疯狂的鲨鱼”18箱、过期产品“彩灯闪光雷”18箱、“三无”产品“超人玩具炮”161箱、“七匹狼一代”161箱、“七匹狼二代”63箱)。经查,猪场内储存烟花爆竹系志安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所有。2023年11月以来,该公司陆续将价值120万元的烟花爆竹储存在叶某连废弃的养猪场内,雇用无管理资质人员看管;并通过非法渠道采购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与合格产品混存。

【处理情况】

志安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未完全执行流向登记制度和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1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志安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在安全条件差的废弃猪场储存大量烟花爆竹,该储存点上方有一10kV输电线路跨过,且该储存点与居民楼间距约15m,储存点未设置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等安全设施,经安全风险评估,具备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1月15日,云溪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相关材料和证据移送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公安局。2024年1月18日,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公安局对该公司负责人李某天、朱某志等以危险作业案立案侦查。

云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大量存放一旦意外引燃后果不堪设想。本案的严厉查处,不仅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防范了事故发生,还对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储存者起到警示震慑作用,有力有效地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高某国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4年1月17日,益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岩子潭粮站进行安全检查,在该粮站内的3个废弃仓库中,查获烟花3950箱、鞭炮2330件。经查,粮站废弃仓库内所存烟花鞭炮系高某国所有,高某国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2022年12月,以每年租金2.78万元的价格租用该粮站3个仓库,从2023年下半年起,先后从长沙某烟花有限公司、湖南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等5家生产厂家,购进价值150万元的烟花爆竹储存在租用的仓库内,进行非法销售营利,至被查获之日,已非法销售价值130万元的烟花爆竹。

【处理情况】

高某国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2024年1月19日,益阳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至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同日,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对高某国以涉嫌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

益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本案涉案人员不仅违反法律法规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且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储存点环境复杂、人员密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有效截断了烟花爆竹非法经营销售链条,消除了安全事故隐患,对非法经营者起到震慑警示作用。

五、史某云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4年2月2日,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对该县涛圩镇中心医院附近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在一自建房内查获烟花爆竹1457件。经查,该自建房及查获的烟花爆竹系史某云所有。2023年1月5日,史某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其零售场所为涛圩镇207国道上营村路段,核定储量190箱。为方便销售,2023年6月起,史某云先后从某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购入价值12万元、广西籍一商贩处购入价值1.3万元的烟花爆竹存入自建房内,进行非法销售营利。至被查获之日,其从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仓库直接销售烟花爆竹755元。

【处理情况】

史某云超许可范围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2024年2月22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储存活动,没收非法经营储存物品,没收违法所得755元,处2.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该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场所内混存冥纸2.5吨、纸花圈60个、祭祀用香8件、祭祀蜡烛15件、柴油18.4kg等大量易燃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储存点周围有民房1栋、办公(宿舍)楼3栋及涛圩镇中心卫生院,人员密集。且储存点隔壁有一个蜡烛小作坊和一个柴火腊肉烘烤房。经专业机构评估,储存点烟花爆竹药量970.2kg,储存点烟花爆竹发生燃爆时,可能造成周边一定范围内建筑物倒塌、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史某云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2月23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相关材料和证据移送县公安局。2月26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对史某云以危险作业案立案侦查。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7000元奖励。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经营等环节实行严格的安全监管制度。本案涉案人员为谋取私利,在超许可范围外的人员密集区域大量储存烟花爆竹,具有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性。本案对心存侥幸、置法律于不顾的不法商贩予以严厉打击,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非法经营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具有强大的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

六、陈某明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4年1月30日,娄底市涟源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桥头河镇桥头河村进行安全检查,在“李某丽批发部”查获一驾驶车牌为青A1K276的三菱越野车的人员正向批发部推销烟花爆竹。经查,推销烟花爆竹者系娄星区长青街道居民陈某明。陈某明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2022年12月以来,驾驶三菱越野车以流动运输销售方式,先后多次流窜娄底、邵阳、永州等地,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商行、超市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至被查获之日,已非法获利8.1614万元。

【处理情况】

陈某明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且非法经营时间长、地域跨度大、销售范围广、隐蔽性强,是流动的“炸弹”,危害性极大。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2月4日,涟源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涟源市公安局。2月5日,涟源市公安局对陈某明以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

涟源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3000元的奖励。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属燃爆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本案涉案人员驾驶车辆以流动性推销的方式非法经营烟花爆竹,隐蔽性强,地域广,社会危害性大。本案执法人员通过涉案人员手机交易信息线索,跨域联动调查取证,固定了涉案人员违法证据,并按照行刑衔接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予以严厉处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范事故发生,对非法经营者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七、湖南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2日,长沙市望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宝湾物流园进行安全检查,在物流园一仓库内发现“钵香魂火”固体酒精17280kg、精品火锅燃料8100kg。经查,该仓库内的所存危险化学品系常德市某能源经营部(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所有,该经营部与湖南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仓储服务委托协议》,委托湖南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寻找专用的危货仓库存放,但湖南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仅将上述危险化学品易燃固体储存在丙级仓库内。

【处理情况】

湖南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业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望城区应急管理局作出对湖南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电商的兴起,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大量出现,为便于经营,经常委托仓储服务公司(中介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受委托企业追求经济效益,储存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且其存储形式多样,隐蔽性较强、取证难,牵涉面广,危害性较大,难以监管。本案的查处,有利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正确储存危险化学品,具有引导警示作用。

八、湖南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基本案情】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3年11月11日,益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其生产车间储存有易燃易制爆化学品氧化二异丙苯49箱(20kg/箱)、储有100升柴油的塑料储罐1个。

【处理情况】

湖南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之规定,2023年11月11日,益阳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处6.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益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典型意义】

过氧化二异丙苯属于易燃易制爆化学品,其分解温度较低,分解速度快,在生产、运输、储存或处置等过程中极易放出大量热量导致火灾和爆炸事故,危险性较高。过氧化二异丙苯需储存专用仓库,仓库温度不得超过30度,并保持密闭。涉案企业随意将过氧化二异丙苯堆放在生产车间中,机械作业、工人操作释放的热量和其他火源,都有可能造成过氧化二异丙苯燃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不仅及时消除了事故隐患,防范了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还警示教育了涉案企业,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来源:湖南应急管理公众号

编辑:姜雯婕

点击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