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
湖南省消保委第二届律师团
杨亲辉律师(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
网友留言:
2022年3月在一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并支付了全额51800元,车商老板说此车是试驾车,上了公司的户,并承诺3年后帮我安排过户。可是2023年12月18号车被无缘无故开走了,我赶紧报了案,后得知此车是抵押车,老板这明显欺骗了我。
根据您的描述,汽车销售公司依约向您交付的新能源汽车存在着权利瑕疵,致使您无法实现购买和使用汽车的目的,违反了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构成合同违约,您可以要求对方更换新车,或依法解除汽车买卖合同,要求返还价款,并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鉴于您与汽车销售公司协商无果,建议您通过以下渠道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请求消费者协会介入;
(二)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价款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编辑:甘艺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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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湘法一线
作者:杨亲辉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