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桂阳县公安局洋市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辆从雷坪开往永州方向的小货车踪迹可疑。为消除安全隐患,民警随即对该车随车人员进行盘问。在询问过程中,民警发现驾驶员黄某政、史某海神色慌张,便更加笃定车上货物可疑。
随后,民警要求驾驶员黄某政及史某海打开车厢配合检查。果然不出所料,经清点后民警发现车厢内装有120件烟花,且该车并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民警依法将驾驶员黄某政、史某海传唤至执法办案区配合调查。
经查,9月9日,永兴籍黄某政、史某海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且没有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前提下,从永兴县运输烟花爆竹至新田县,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目前,史某海、黄某政已被依法行政拘留,被收缴的烟花已按规定销毁。
温馨提示
烟花爆竹属于危爆物品,其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来源:今日头条
编辑:李林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