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泽瑞(南京师范大学)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10月27日,伊宁县人民法院公布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其中一名31岁女子的执行标的总额仅1700元,还有一名限高被执行人标的额为3500元,其余被执行人标的额均超万元。
10月28日,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邓刚向南都N视频记者解释,“哪怕标的只有1700元,只要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法院依法有权采取限高措施。”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1700元也值得这么大动干戈,是不是有点小题大做?
限制高消费没有最低金额门槛。触发条件只有一个,没有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欠1700元和欠170万,在这一点上没有区别。金额小,不等于可以不还。金额小,也不等于法院不能执行。
有人会说,万一她确实困难呢?但困难可以说明,可以协商,可以分期履行。法律给了被执行人说话的渠道。走到限高和公示这一步,通常说明常规的督促没有起作用。欠得少,不代表可以一直拖。1700元对有些家庭不是小数目,对另一些人可能不值一提。金额大小会因人而异,但履行义务这件事没有例外。
公开照片有没有法律依据?有。法院公示的目的,是识别身份、征集财产线索、督促履行。一般来说,各地法院通常遵循必要最小原则,只公开姓名、年龄、照片和部分脱敏信息。照片被看见,确实会让人难受,不过这也是执行公示的一部分。当事人如果按时还了1700元,也就不会出现在公示名单上。
我们容易看见欠钱的人,却看不见被欠的人。1700元对法院是一个小标的,如果因为金额小就不立案、不执行、不公示,债权人的判决书就成了一张白纸。小案子没人管,法律的公信力就会一点点漏掉。
法院依法限高、依法公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但我们面对小额债务时的惯性认知亟待纠偏。欠债还钱,不分金额大小。不想被限高、被公示,最直接的办法就是还清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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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王泽瑞
编辑:汪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