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红评-看见水面之下
红评丨学生造假参赛被开除,当追问处分的合法性
红网时刻
2026-05-03 19: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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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思源

近日,一则“合肥工业大学学生涉嫌盗用他人作品参赛获奖”的消息引发舆论热议。据天津日报报道,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某毕业生在社媒发帖称,自己在2021年完成的研究生动画毕设《鼓小浪》,被合肥工业大学三名学生盗用,并在第九届“米兰设计周—中国高校设计学科师生优秀作品展”非命题赛道获得国赛一等奖。5月2日,校方通报称,经学术委员会认定,该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并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从回应速度和处分力度看,学校“从严从快”处理,体现了对学术诚信、竞赛公平和社会关切的重视,展现出高校不回避、不护短的态度。但越是重的处分,越要经得起程序合法性的审视。

首先,从“能不能这样定性”的角度看,将竞赛作品直接等同于“学术成果”,需要更充分的说明。

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将学术不端定义为:“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八条第五款中将可开除情形之一明确为:“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本次事件中涉及的是“动画作品”,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学位论文,也未必属于研究成果的范畴。目前公开的信息中并未说明抄袭学生将动画作品用于毕业、学位申请。专业竞赛应受诚信规则约束,盗用作品参赛也严重违背基本诚信,但若要将其直接纳入“学术不端”并适用开除学籍这一最重处分,学校仍应对规范依据作出更严谨解释。

其次,从“该不该罚到这一步”的角度看,处分梯度也需要被充分论证。

学生抄袭、盗用、购买作品参赛,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造成竞赛秩序损害。但“严重后果”不能仅依靠公众情绪和舆论声量判断,而应有事实证据的要件支撑:权利人损失如何?是否已有行政处罚、司法认定,或其他可被规范评价的重大后果?如果这些要件尚未完全厘清,仅以网络舆论的强烈反应来判断,就容易把道德愤怒替代为法律要件。

高校处分不是越重越显得有态度。开除学籍意味着学生受教育权受到重大影响,应当是“最后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在《甘露诉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的裁判中指出,高等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尤其是在作出开除学籍这类直接影响受教育权的处分时,更应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做到育人为本、罚当其责,并使违纪学生得到公平对待。

《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也显示,许多严重违纪行为并非一律开除,而是区分设置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层级。既然设置了规则阶梯,学校就应说明:为什么本案不能适用记过、留校察看,而是直接开除?

最后,在对个别学生的声讨之外,更应反思高校对学术不端和大学生竞赛违规的前置预防漏洞。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三条规定,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也就是说,学术诚信治理不只是事后处分,更包括事前防范。

学生以“个人参赛”方式提交作品,作品来源、作者身份、原创证明、指导关系、校内审核是否充分?学院、指导教师或相关管理部门是否建立了严密的原创性审查、重复作品检索等机制?如果一个被剪去片尾信息的他人毕设作品能够“一路绿灯”并获奖,那么高校和赛事主办方都需要反思:预防机制在哪里失灵了?

由此看来,处分一个学生并不是终点,真正的学术诚信治理,应当把个案惩戒转化为制度完善。需要加强针对大学生的学术诚信和著作权教育,对高影响力赛事实行更严格的校内推荐和复核机制,以事前预防减少事后“找补”。

开除学籍不仅是高校在社会舆论场上的“态度表达”,更是一项会实质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重大处分。学生失信,理应接受惩处;学校从严从快,也有其现实必要。但高校行使处分权,越是面对汹涌舆论,越要依法而行。

追问处分合法性,并不是替抄袭者开脱,而是在维护法治。对于“问题学生”的受教育权依法保护,对于处分权的合法性严格检视,同样是大学精神的一部分。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红网立场。转载请附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来源:红网

作者:檀思源

编辑:吴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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