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耘宵(山西大学)
据红星新闻报道,2025年除夕前,23岁硕士研究生王斌被16岁少年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撞飞。王斌伤情为特重型颅脑损伤,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先后经历两次开颅手术,在ICU昏迷四个月才苏醒,却再也认不出亲人,生活无法自理,如今心智如幼童。王某系无证驾驶,据其事后自述,事故发生时正在看手机。
这是一桩令人痛心的事故。受害者王斌为长春大学的硕士研究生,出事时距离毕业仅约半年。本应有着大好前程的青年,却面临终身残疾的困境,令人扼腕。
车祸只发生在一瞬间,定性与处理却迟迟未落定。当地警方曾以交通肇事案立案,后以王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决定撤销此案。一审判决王某及其父亲赔偿王斌28万余元,但父子名下无任何可执行财产,赔偿金尚未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事发时16岁,正处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司法原则,其初衷在于给犯错少年改过自新的机会,但不应以牺牲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等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王某无证驾驶致一人重伤二级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就字面要件而言,已满足该款规定的入罪条件。
现实中,不少交通事故的受害者面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重度伤残的后续治疗与长期照护,对受害者家庭是沉重的负担。值得关注的是,菏泽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已为王斌垫付8.5万余元,成武县人民法院亦表示将为其申请司法救助。但本案也暴露了超标电动三轮车长期游离于交强险投保范围之外的制度问题,此类车辆的规范管理与保险覆盖仍需完善。
悲剧的发生,既有个人过错,也反映出教育不足与监管不力的问题。多起未成年人交通肇事案中,涉事少年均无证驾车上路,根源在于家庭对车辆的看管松懈、校园交通安全教育流于形式,且未成年人驾驶电动三轮车上路长期缺乏有效监管。
对青少年驾驶电动摩托车、三轮车等情况加强看管,不是小题大做,而是十分必要的教育举措。学校不但要向学生讲清危害,还应通过家访等方式使家长意识到不当驾驶的严重后果,增强看管责任意识;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大巡逻力度,及时拦停未成年人无证驾驶行为,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本意在于救赎,却不该因此悬置对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当一起致人重伤二级的事故被以“情节显著轻微”撤案,当一纸判决难以兑现赔偿,社会公平的基础便会受到侵蚀。唯有让责任到位、底线清晰,才能使善意的司法原则不沦为逃避责任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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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周耘宵
编辑:李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