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俊瑶(云南财经大学)
据大象新闻报道,吉林省两位储户陈冰和王凤,在扶余惠民村镇银行分别存入的1000万元和800万元资金,被该行员工赵某丽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伪造签名、冒名挂失补办银行卡等手段非法转走。赵某丽事发后喝药轻生被救回,已被批捕。银行方面则以“需等待司法结论”为由,迟迟未对储户进行兑付。
先厘清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储户把钱存进银行,储户和银行之间是合同关系,不是储户和员工之间的人情关系。陈冰的1000万是在柜台办的七天通知存款,王凤的800万也是正规存单。钱交给银行,银行就要负责。员工偷钱,那是银行内部管理和用人失察的问题,不能让储户承担后果。律师付建说得直白:赵某丽不论转走多少,侵害的都是银行的权利,储户基于储蓄合同有权要求银行履行返款义务。银行拿“等司法结论”来搪塞,本质是把两个不同的问题捆绑在一起——司法结论判定的是赵某丽有罪没罪、追不追赃,而储户拿回自己的存款不需要等法院判决。
这起案件暴露了银行业长期存在的一个风险敞口:内部员工利用职权侵吞储户资金,银行却把责任推给“个人行为”。2023年某国有大行员工伪造理财协议挪用储户2000万,2024年某农商行柜员将储户定期存款转走超500万,类似的案件时有发生。每一次出事,银行的标配回应都是“员工个人行为”“等司法结论”“我们也是受害者”。但银行的门是银行开的,员工是银行招的,印章是银行盖的,内部风控形同虚设,最后却让储户在焦虑中苦等——这显然不合理。
银行内部的风控防线为什么没能拦住赵某丽?挂失补卡需要本人持身份证到柜台,柜台人员有核验义务。赵某丽伪造了签名,柜台人员在核验身份时是否尽到了审慎义务?补卡后赎回1000万存款并转给赵某丽本人,这么大额的转账,系统有没有触发复核机制?有没有同事或上级二次审核?如果这些流程都没起到拦截作用,那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就是纸糊的。不管是哪种情况,银行都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银行“等司法结论”的算盘不难看出。等司法判决下来,法院会追赃,追回来的钱按比例还给储户,银行就不用自己掏腰包了。但钱被赵某丽炒股亏了,能追回来多少是个巨大的未知数。陈冰的企业几百号员工等着发工资,她能等多久?用储户的绝望来降低自己的赔付成本,不是一家金融机构该有的姿态。
监管的局限性也被暴露得清清楚楚。陈冰把问题反映到监管部门,得到的回复是“只能协调督促,无法强制银行赔付”。监管部门没有执法权,银行不配合就只能协调,协调不了就没办法。这种制度安排下,银行面对储户的维权有恃无恐。监管的牙齿不够锋利,银行就会有恃无恐。
1800万存款,对银行来说是一笔不大不小的数字;对陈冰和王凤来说,是几百号员工的饭碗,是无数个家庭的生计。赵某丽已经被批捕,该判的判,该罚的罚。但储户的钱不应该跟着赵某丽一起“进去”。银行欠储户一个交代:不管赵某丽有没有钱还,银行都要先把钱垫上。这才是“存款保险”和“银行信用”四个字该有的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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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任俊瑶
编辑:吴海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