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扣光个人养老金用以还债,是否正当?
红网时刻
2026-03-14 20: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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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琛(湖南师范大学)

近期,多位借款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反映,个人贷款出现逾期后,银行在未经法院立案、也未通知本人的情况下,直接扣划了其名下其他账户的资金其中,还出现了养老金账户被划扣的现象。有家银行负责贷后催收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贷款合同是法律文件,双方都应遵守。扣款不是为了为难客户,而是为了追回应收款项。”

这里的矛盾在,对于部分欠债者而言,养老金是其晚年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一旦被全额划扣,基本生活将失去保障。

银行扣光个人养老金用以还债,是否正当?

表面上看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很合理,这符合我们朴素的道德直觉,即契约精神。借了钱就要还,签了字就要负责,这是现代社会的基础共识,也是市场经济能够运转的底层逻辑。

如果养老金可以完全免于追索,那每个老赖都可以熬到办退休证,然后来句“我的钱是养老金,碰不得”,岂不是给了老赖可乘之机?所以,要还钱这件事,是底线。但问题是:债权,究竟能不能凌驾于一个人活下去的基本保障之上?

在历史上,确实存在过债务人因无法偿债而被投入监狱甚至处死的残酷时期,例如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曾允许债权人将欠债者处死或卖到国外;查尔斯·狄更斯的小说《小杜丽》,也正是通过描绘债务人监狱的黑暗,以批判官僚腐败与金融欺诈等社会问题,来推动改革。

但我们是文明的现代人,文明社会认识到,如果债权可以无限优先,将会导致人被彻底物化。因此放之当下,几乎所有现代国家的宪法都会给出的结论是:生命权高于财产权。保障债务人基础的生存权利,是底线。

由此观之,我们的问题本质上是:债权的手,究竟可以伸多长?当“要还钱”和“保障债务人基础的生存权利”这两条底线发生了冲突时,法律如何在模糊地带划出清晰的边界?

北京大学硕士生导师王红英指出,对于给债务人预留费用的额度,不仅要参照当地最低生活标准,还需结合退休人员的身体状况,保障其高血压、高血糖等基础疾病的每月必要医疗开支;同时,对于退休人员需扶养的无收入直系亲属,如老人、孩子等,也应预留相应的基本生存保障费用。上述生活、医疗、扶养三类费用的具体标准,需与债权人协商确定后,方可扣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这里的“收入”,就包括了被执行人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

我国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养老金账户的执行亦有相关裁判案例,法院在执行养老金时,采取的就是这种“预留生活费后执行余额”的处理方式。也就是说,如果银行在扣划时未预留必要生活费,借款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返还多扣划的资金。

文明社会对债务的处理方式,其实走过了一条相当漫长的路:从砍手、坐牢、卖身,到今天的破产保护、生计豁免、分期偿还。

这条路的方向,不是越来越纵容老赖,而是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一件事:债务人不是债权人的财产,而是一个仍然需要活着的人。破产清算可以清空一个人的资产,但不能清空他活下去的权利。

在有借款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养老金可以被一定程度地扣划、冻结,但要结合债务人具体的生存境况予以考量。因此,银行扣光个人养老金用以还债,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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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李琛

编辑:孟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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