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人被索赔22万,需跳出“扶不扶”二元对立
红网时刻
2026-02-21 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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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庠垄(湘南学院)

据媒体报道,福建一女子骑自行车拐弯时摔倒,两名骑电动车路过的初中生好心上前搀扶,却被交警认定对事故承担次责,女子更以“被吓摔倒”为由向女孩家属索赔22万,孩子因事件产生严重心理阴影。

事件一经曝光,迅速引发全网热议,再次将“扶不扶”的集体焦虑推到台前。

公众的第一情绪是“好人没好报”,但我们必须先厘清一个核心边界:法律定责的依据是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行为人后续是否实施了扶人救助行为,没有任何关联。

也就是说,交警定次责,定的不是“扶人”的责,而是两名初中生在骑行电动车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该行为是否与女子摔倒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有充分的监控视频、现场证据证明,初中生的骑行行为确实存在过错,且是导致女子摔倒的诱因之一,那么交警根据过错程度划定次责,是符合有关法律的合法行为,不能因为孩子后续实施了扶人的善意举动,就完全豁免其原本应当承担的交通违法责任。这既是对法律公平的坚守,也是对受伤女子合法权益的保障。

但反过来,如果定责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仅仅是女子声称被吓倒,或是将“扶人”行为作为推定过错的依据,那么这份定责就站不住脚。同样,女子索赔22万的诉求,也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索赔的项目必须有明确的医疗凭证、伤残鉴定报告、误工损失证明等合法依据,赔偿金额必须与次责对应的过错比例相匹配,绝不能漫天要价。

这一事件之所以引发全网共情,本质上不是公众反对“有错担责”,而是它再次触碰了大众心中关于“扶不扶”的集体创伤。从多年前的彭宇案开始,好心扶人反被讹诈的个案,一次次消解着公众对助人为乐的信心,很多人心中都埋下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顾虑。而此次事件中,两名未成年人出于本能的善意上前扶人,最终却陷入索赔纠纷、留下心理阴影,恰恰击中了公众最担心的痛点:我出于善意伸出援手,会不会反而给自己惹上一身麻烦?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种焦虑的背后,是公众对善意不被善待的恐惧,而不是对法律公平的质疑。民法典早已明确了“好人条款”: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的立法初衷,就是为善意救助者兜底,消除公众“扶人反担责”的顾虑。

长久以来,关于“扶不扶”的争议,总是陷入非黑即白的二元对立:要么认为“扶了人就绝对不能担责,否则就是寒了好人的心”,要么认为“只要有责任就必须全赔,不管有没有扶人”。但事实上,这两种观点都偏离了公平正义的本质。我们必须跳出这种对立,明确两个核心原则:

第一,善意救助行为绝对不能成为认定过错的依据,更不能成为被索赔的理由。无论两名初中生对事故是否负有责任,他们主动上前搀扶摔倒女子的行为都是值得肯定和赞扬的善意举动,绝不能被污名化为“心虚才扶人”。执法与司法机关必须明确划清救助行为与侵权行为的边界,在定责断赔的过程中绝不能将扶人的善意行为作为推定过错的证据,反而应当对这种行为予以正面肯定,向全社会传递助人为乐是美德,不会因此惹祸上身的明确信号。

第二,过错责任的承担,必须与过错程度严格匹配,不能无限放大。即便最终认定两名初中生对事故负有次责,也必须根据其过错程度,划定合理的赔偿比例,绝不能支持女子“22万全额索赔”的无理诉求。同时,考虑到行为人是未成年人,且实施了救助行为,在处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兼顾情理与法理,尽可能通过调解、保险赔付等方式化解纠纷,最大限度降低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伤害,绝不能让孩子为自己的善意付出超出法律范围的代价。

这起事件的最终走向,不该是又一次“扶不扶”的舆论撕裂,而该成为一次法理与情理双向奔赴的示范:依法定责,给每一方当事人一个公平公正的交代;守护善意,给全社会一个“好人敢做好事”的底气。

希望我们能真正跳出“扶不扶”的困境,让助人为乐重新成为一件无需犹豫和害怕的事,让每一份善意,都能被温柔以待。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红网立场。转载请附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来源:红网

作者:刘庠垄

编辑:吴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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