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一句“不给面子”就让员工丢工作,企业管理别太嚣张
红网时刻
2026-01-22 15: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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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玉娜(黑龙江大学)

领导一句“不给面子”,就让一个拒绝年会表演的员工失去工作。这样的企业管理不是在展示文化,而是在展示权力如何越界。近日,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某公司员工因拒绝在年会上表演脱口秀,被公司以“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雇。员工不服公司决定,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该案经由仲裁裁决、一审判决及二审调解,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还有一个月就要过年了,不少单位也把“年会”提上日程。对很多职场人而言,这句话并非节日的预告,而是“被迫表演”的倒计时。近年来,年会逐渐从简单的聚餐联谊,演变为一场“不得不演”的职场才艺秀。许多公司管理者将其视为“企业文化”的展示窗口,却忽略了员工是否自愿、是否舒适、是否有能力参与表演这一基本前提。年会可以有,但强制员工表演的机制必须“停”。

对此,深圳工会指出:如果用人单位将年会与考勤、绩效等挂钩,使其具有强制性,那么这类活动就不再是福利,而是变相的工作任务。而且,当表演成为“任务”,拒绝就成了“不给领导面子”,甚至被视为“缺乏团队精神”。这种逻辑下,年会不再是一场欢乐的聚会,更像是一场隐形的服从性测试。但不论如何,公司这种以“不服从公司安排、旷工”为由开除员工,看似行使管理权,实则已踩过法律红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而拒绝在年会上表演,显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法定解除事由。法律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拒绝不合理工作安排的权利。即便公司规章制度中有“服从公司安排”的条款,这种安排的合理性、合法性也必须受到审查。

此次判决也清晰地传递了一个信号:企业管理的边界在于法律,而非管理者的个人意志。领导觉得“没面子”,不能成为剥夺员工工作的理由。而且,如果公司强制要求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参加年会活动,还可能涉及加班费支付问题。深圳工会也特别强调:“在工作时间以外的,用人单位要依法给予补偿或加班费。”

因拒绝年会表演被开除,看似荒唐,实则反映了部分企业管理中普遍存在的“管理越界”现象。类似的案例并不少见。此前就有公司因员工未按要求在朋友圈转发公司宣传内容而将其辞退,同样被法院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些“奇葩规定”的背后,是部分企业管理者对自身权力的错误认知——将企业视为“私人领地”,将员工视为“附属资源”,可以随意支配、处罚。

网友的调侃一针见血:“这样的公司,今天因为年会,明天是不是左脚先进公司都不行了?”虽然夸张,却道出了对这种无限扩张的管理权的担忧。企业管理应当建立在合法性、合理性和尊重个体的基础上,而非依赖高压和强制。

不论如何,年会本应是企业对员工一年辛勤工作的感谢,是增强团队凝聚力的机会,而非强制表演的舞台。要让年会回归本质,首先企业要明确年会的性质。如果是强制性的工作安排,就应当在工作时间内进行,或依法支付加班费;如果是自愿参加的福利活动,就应当真正遵循自愿原则,不强制、不惩罚、不歧视。

更重要的是,企业管理者应当树立法律意识,明确自身管理权的边界。人力资源管理不是简单地“管人”,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对员工而言,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当遭遇不合理要求时,应当勇于说“不”,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通过劳动仲裁、法律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深圳工会在此次事件中的介入和发声,也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持。工会组织应当继续发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引导。

法律面前,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容随意侵犯。唯有回归“以人为本”的管理本质,让年会回归举办初衷,才能让这场年度聚会真正成为连接企业与员工的温情纽带,而不是引发争议的矛盾焦点。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红网立场。转载请附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来源:红网

作者:冯玉娜

编辑:李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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