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某股份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莲藕蔬菜种植、加工、销售,属于工贸企业。2024年9月11日,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合作社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合作社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行政执法部门遂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查实该企业虽制定了年度培训计划,但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该合作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结合某市业务主管部门公布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合作社罚款2万元。
专家评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进而提升整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股份专业合作社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姜雯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