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陪老板看牙”被开除,一句“整体考虑”站得住脚吗?
红网时刻
2026-07-01 15:27:30
字号:

□覃谚(广西民族师范学院)

近期,“未陪同老板看牙而被开除”的话题引发网友热议。据深圳新闻网报道,江苏常熟一家医疗科技公司的前员工崔女士,今年5月出差途中因未陪同口腔出血的老板就医,一个月后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表示崔女士此举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公司回应称“出于整体考虑解聘,未陪同就医是理由之一”。律师指出,老板就医本身不是工作内容,无法构成解聘理由提到的四种情况。对此,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表示将介入协调,无法达成一致,将建议走劳动仲裁。

一个本身不构成解聘理由的“理由”,被塞进了解雇通知书,这份解雇决定的合法性到底靠什么来支撑?

公司回应中的“理由之一”四个字,恰恰暴露了解雇决定的逻辑漏洞。单凭“未陪同就医”这五个字,根本不足以支撑解雇理由,公司在通知书里一口气塞进了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四项理由,实属给崔女士安上了“莫须有”的罪名。

逐项审视这四条指控,每一条都经不起推敲。

所谓“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职业道德通常指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行为准则,比如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等。陪老板看牙,与上述哪一条沾边?

所谓“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以该理由解雇员工,前提是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已向员工公示,且员工的行为明确触犯了具体条款。公司连是哪条制度都未指明,这项指控从何谈起?

所谓“严重失职”,失职是指员工未履行本职工作职责并因此给单位造成损害,而陪老板看牙显然不在崔女士的工作职责范围内,未陪同看牙又何来失职?

所谓“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指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陪老板看牙,又是哪门子的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这四项指控,个个看似冠冕堂皇,实则每一个单独拿出来都立不住。

那么,把四个立不住的理由叠加在一起,就能得出一个站得住脚的结论吗?

更值得追问的是,这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本身是否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将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工会,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证明,写明解除依据和事实。

可在这份通知书上,只有四个结论性的大词,没有一条具体事实说明。用“整体考虑”代替事实依据,用结论代替论证,这本身就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具备的基本规范。公司要么拿出真正站得住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要么承认这不过是一次权力的任性。

“未陪同就医”只是“理由之一”,那“之一”以外的其他理由又是什么?如果公司确有其他站得住脚的依据,为何不在通知书里明明白白写清楚?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在公司一方。

用“整体考虑”这样含混的措辞一笔带过,要么是底气不足,要么是那些“没说出来的原因”本身也拿不上台面。一句“整体考虑”,在法律面前既不是挡箭牌,更不是免死金牌。

这并非孤例。拒绝年会表演被开除、因请假两小时被开除、拒绝给领导带饭被约谈辞退……类似的“奇葩解雇”事件屡见不鲜。它们的共同特征是:解雇理由要么奇葩,要么模糊。

本案中公司罗列了四个理由,却没有一个写清了事实依据,在本质上和“不讲理由”没有区别。当企业的管理权凌驾于制度规范之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便难有保障。

“不陪看牙”被列入开除理由,荒诞的剧情背后是一个严肃的问题: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不该因为老板的“不高兴”而被剥夺。

当舆论已经开始关注,我们期待这起事件能得到公正的解决。但更期待的是,每一家企业的管理制度都能回归法治的轨道,每一个劳动者的尊严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红网立场。转载请附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来源:红网

作者:覃谚

编辑:孟婉

点击查看全文
打开时刻新闻,参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