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粮食收购者兑付农民售粮款管理实施细则》
红网时刻
2026-07-14 1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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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者兑付农民售粮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粮财〔2026〕62号

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现将《粮食收购者兑付农民售粮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6年6月29日

粮食收购者兑付农民售粮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护种粮农民等粮食生产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粮食收购者兑付农民售粮款行为,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农民售粮款兑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的各类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向农民及其他粮食生产者或粮食销售服务者等售粮者(以下简称售粮者)兑付售粮款,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遵守粮食收购相关规定,承担农民售粮款兑付主体责任,不得损害售粮者的利益。

第四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及时足额筹集收购资金。政策性粮食之外的粮食收购原则上必须按照“一手钱、一手粮”当场支付售粮款,确有特殊情况的,征得售粮者同意,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约定兑付期限,但要限期兑付,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且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粮食收购者不得以未收到第三方付款等为由,不按约定支付售粮款。

政策性粮食收购(含各级储备粮轮换用粮收购)要当场办理兑付手续,一天内(24小时)完成兑付。如遇节假日,可以在节假日后第一天(24小时)完成兑付,如遇其他特殊情况,应及时告知售粮者,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租仓收购的,由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直接对售粮者结算,对售粮款兑付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将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拨付给租仓库点,由其代为支付售粮款。

委托收购的要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委托收购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付款时间要求等主要条款,委托方承担售粮兑付的主要责任。因特殊情况(如节假日、大规模收购、银行系统故障等)确需延迟支付的,须经售粮者同意,并明确约定支付时限。

第五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现场如实填写收购凭证,作为核算和支付售粮款的重要依据。收购凭证应载明售粮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粮食品种、数量、质量等级、单价、总价、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等信息,一式两份,由收购者和售粮者分别留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的粮食收购凭证等单据。

第六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及商业银行,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加大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宣传,有效保障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及市场化收购资金的及时、足额供应。

第七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售粮款兑付问题协调。对粮食收购者和售粮者因售粮款兑付产生的纠纷,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等手段,指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妥善解决。

第八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售粮款兑付问题监督检查。发挥12325监管热线和地方相关举报渠道作用,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采取定期巡查、随机抽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监督,联合其他部门及时处置拖欠售粮款等问题线索。

第九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售粮款兑付情况作为粮食收购者重要信用评价指标。

第十条 法律责任

(一)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售粮款兑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者未按时限兑付或不足额兑付售粮款等行为,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进行查处。

(二)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售粮款兑付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官网

编辑:李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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