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嘉蔓(郑州大学)
据澎湃新闻报道,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刑侦大队民警闫某艳,以单位用酒名义,向15人赊购烟茶酒,累计涉案近700万元(356万元至今未追回),其中一笔444万元供货合同(待还199万元)盖有刑侦大队公章。目前,闫某艳因诈骗罪被判刑8年,但定远县公安局回复称:涉案合同系闫某艳私自制作并私盖公章,属个人诈骗行为,公安局无支付责任。
涉事民警被依法判刑,罪有应得。但这起案件真正的焦点并不在于个案惩处,而是一枚被私用的公章暴露出的问题。
公安机关的印章代表着国家公权力,其使用有着严格的审批流程和登记制度。一枚刑侦大队的公章,竟能被一名刑警私自加盖在数百万元的商业合同上,且长达三年多时间未被发现。这是一个人的铤而走险,还是整套用章制度的彻底失灵?
更值得关注的是,受害者之所以敢向一个刑警赊出数百万元的烟茶酒,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这枚公章。在他们看来,与公安局签合同,等于有了公家背书。如今公安局以私盖为由撇清责任,于法可能有据。但一个根本问题无法回避,公章管理失职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个人行为”四个字,能否成为单位责任的万能卸责牌?这需要法律给出最终答案。但有一点毋庸置疑:单位对公章的管理负有不可推卸的内部责任。即便最终法律认定不构成表见代理、公安局无需代为付款,那枚被私盖三年的公章所暴露的管理漏洞,也绝不是一句“已开除当事人”就能遮掩的。
据了解,法院就受害人申请追缴违法所得一事已立案。但判刑只是起点,追赃才是重点。公安局不能止步于将其开除,而应主动配合追缴,并对自身公章管理制度进行全面自查整顿。严格落实用印登记、审批留痕、定期核查等流程,让每一个环节都经得起倒查。
公章虽小,承载的却是公信力。一句“私盖”可以切割法律责任,但切割不了管理失职的质问。唯有把公章管得更紧、把制度扎得更牢,才能让群众不再为“私盖”二字寒心,也让公权力的每一枚印章,都经得起阳光下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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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徐嘉蔓
编辑:李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