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元鹏
保安入职被“默认”每月交20元“爱心捐款”,长春一公司在员工登记表中设置“自愿捐助”条款引来争议。公司解释称,该项爱心互助金是公司组织职工交纳的自筹基金,在职工遭受突发灾害或者意外的时候,可以向公司申请给予救助。
据工人日报报道,近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包括一起“爱心捐助金”能否强制扣除的案件。法院审理认为,员工登记表虽有本人签字捺印,但其内容整体为打印版,属于格式条款,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详尽的解释和告知义务,无法证明职工对公司扣除互助金表示知情和自愿。公司未与职工协商一致即按月从其工资中扣除互助金,属于强制交纳,违反自愿原则,应予返还。
案子不大,涉及的金额也不多,但背后的东西挺值得琢磨。企业当然可以说,这是做好事,是献爱心,钱也不多。但爱心这件事,最核心的就是发自内心,自己愿意掏。一旦变成默认、变成被动,再好的初衷也变味了。这跟路边拦着你让你捐钱,有什么区别?只是方式更隐蔽,更体面,但性质上是一样的,利用了信息不对称,利用了求职者的弱势地位。
求职者在入职时是什么状态?大多是想赶紧把手续办完,顺利上岗,不希望节外生枝。就算看到了这行字,有多少人会当场提出质疑?刚到一个新地方,还没开始干活,就为20块钱跟人事扯皮,很多人拉不下这个脸,也不敢冒这个险。企业如果想到了这一层,再用这种方式去“征求同意”,那这所谓的“爱心”,就成了一种精巧的施压。
法院的判决传递了一个很清晰的信号:签字不代表一切。白纸黑字的协议,如果建立在不对等、不透明的基础上,法律不会认可。尤其涉及工资扣款这类事。这件事放在更大的职场环境里看,并不孤立。
各种“乐捐”、保证金、培训费,换着名字出现,本质上都是把本该企业承担的成本、或者本来不该向员工收取的费用,用各种名目转嫁到劳动者头上。数额通常不大,几十上百,但积少成多,而且一旦开了这个口子,就很容易形成一种管理惯性:用制度压人,而不是用人情服人。
企业想做好事,完全没问题。组织员工捐款、参与公益活动,都可以做得很体面。前提是,把选择权交到员工手里,告诉大家有这个事,愿不愿意参加,自己决定。愿意的,单独确认;不愿意的,不扣一分钱。这样既把事情做了,也把人尊重了。员工心里也舒服,觉得公司有人情味,而不是觉得公司又在变着法子克扣工资。
说到底,公益本身是温暖的,但架不住用粗暴的方式去执行。强制下的善意,已经称不上善意。20块钱不大,背后那条线却很清楚:用工管理可以有人情味,但不能越过尊重和自愿的底线。越过这条线,再小的金额,也是问题。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红网立场。转载请附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来源:红网
作者:郭元鹏
编辑:汪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