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邓随新
据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近日,有广西的摩托车主发布视频称,广西寒山高速收费站入口布设破胎器、同时竖立“冲卡破胎 后果自负”提示牌的视频引发关注。
一方车主担忧摩托车高速行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支持入口管控;另一方网友直指高速管理企业无执法权限,私设破胎器涉嫌越权。让人费解的是高速管理方说辞前后反转,涉事高速公司上午大方承认了此事,下午却又改口称“还需调查”。
这场风波表面是通行管理的手段之争,本质是一条清晰的法治边界:经营性企业只享有服务经营的民事权利,执法惩戒的强制手段,从来不在企业权限清单之内。
区分管理义务与执法权力,是读懂整件事的核心标尺。高速运营企业的身份定位,决定它只能做劝导、取证、上报三类事,不能自行设置带有惩戒破坏力的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方遇到拒缴通行费、强行闯卡车辆,仅能拒绝通行、留存监控证据,后续必须移交公安部门处置,条例通篇没有赋予企业使用破胎、拦车等强制手段的权限。公安交警、路政执法机构才是法定管控主体,破胎器这类具备人身、财产双重风险的阻车装备,仅能由执法机关依规部署。
广西全域禁止摩托车驶入高速有地方规章支撑,骑手强行闯卡属于交通违法行为,收费站工作人员口头劝阻、登记信息移交交警,全在合法履职范围。可布设破胎器等于企业自行创设处罚措施,把民事管理越位成行政执法,哪怕初衷是防范闯卡乱象,手段本身已经触碰法律红线。
极端管控手段暗藏巨大安全隐患,简单粗暴的处置逻辑会放大道路公共风险。破胎器不分车辆类型,只要高速冲卡便直接损毁轮胎,摩托车车身轻、稳定性弱,轮胎瞬间破损极易引发侧翻、冲撞,连带后方正常行驶小车发生连环事故,无辜司乘会为企业的过激管理买单。
那块后果自负的警示牌,看似提前告知风险,实则是一纸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单方免责声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相关规则,即便骑手存在闯卡过错,企业私设危险设施诱发事故,依旧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不能靠标牌直接免除自身过错责任。
不少车主反映,区内高速时常出现低速占道、随意变道的摩托骑手,确实给高速通行埋下隐患,公众对安全管控的诉求完全合理,但合理诉求不能靠突破法治底线的极端方式落地,以错治错只会制造更多次生风险。
管理方前后矛盾的回应,暴露出部分高速运营企业法治意识薄弱,权责边界认知模糊。事件发酵初期,客服笃定声称破胎器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待舆论持续发酵又仓促改口启动调查,前后说法自相矛盾,侧面印证设施布设流程极不规范,所谓审批许可缺乏完整合规手续。
近年多地高速出现闯卡逃费、违规驶入车辆,部分运营企业急于降低管理成本,不愿走联勤联动的正规处置渠道,总想靠一劳永逸的硬件设施简化管理流程,下意识把经营管理权等同于执法权。
这种思维误区,混淆市场主体与行政机关的根本区别,误将经营便利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真正高效合规的管控模式,应当搭建高速、交警、路政常态化联勤机制,入口加强人工引导劝阻,发现闯卡行为第一时间推送路面执勤警力拦截处置,用协同执法替代企业私设惩戒设施。
道路通行秩序的维护,永远要守住依法行政这条底线。群众期盼高速通行安全有序,企业希望降低闯卡管理成本,两类诉求可以通过法治化渠道妥善平衡,无需突破权责边界动用危险器械。
监管部门应当以此事件为契机,全面排查辖区高速收费站私设阻车设施情况,厘清企业经营权限与行政执法边界,同步完善路警联动处置机制。企业开展道路管理,必须把法律标尺放在首位,不能图省事越权行事,更不能靠免责标牌规避法定责任。
只有让法治框架内的柔性劝导、刚性执法各司其职,才能既守住高速通行安全,又不逾越权力的清晰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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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邓随新
编辑:孟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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