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行政裁量关进制度“笼子”,遏制罚款创收冲动
红网时刻 字号:
2022-08-19 16:08:34

□吴睿鸫

据国务院网站消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17日发布,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8月18日《每日经济新闻》)

《意见》从目标、基本原则、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权限及内容等六方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行了周密且清晰的制度设计,这不仅有利于规范执法部门的行政裁量权,也能切实维护市场主体与人民群体的合法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还专门提到,要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尤其是“一个坚决,两个严禁”的提法,在当前全国不少地方面临经济下行压力,地方财政普遍吃紧的情形下,这一明令要求,是在郑重提醒全国各地,不要把罚款当作创收的手段,更不要以罚款排名与考核,作为激励办法。

大家明白,罚款的目的,在于惩戒违法违规的当事人,维护监管秩序,有效提高执法的威慑力,进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至于罚款的是否合理、合规、合情,取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建立健全。《意见》明确要求,罚款数额分为从轻、一般、从重三个档次,严格限定在法定幅度内,防止简单地一律就高或者就低处罚;罚款数额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要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阶次;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要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尽量压缩裁量空间。显然,如此明晰的规定,有利于行政权力部门,视违法情节,进行合理、合情执法。

此外,对于减轻处罚,《意见》也做出明确规定: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以下减轻处罚的,必须严格进行评估,明确具体情节、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这意味着,给处罚划定出一条明晰的边界,执法者不能擅自减轻处罚,降低处罚标准,否则,就是执法犯法,成为问责的对象。

此次出台的这项制度安排,对于规范行政罚款,约束行政裁量权,意义非同寻常,是一个有益且有政策实践价值的积极探索,不仅能将行政权自由裁量权关进制度“笼子”,将罚款纳入法治的轨道,也能从根源上遏制罚款创收冲动。

来源:红网

作者:吴睿鸫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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