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渌口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缴在案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某多次向上线龙某某(已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购进毒品甲基苯丙胺49.71克(其中麻古119粒、冰毒39克),并将所购毒品绝大部分贩卖给毛某、刘某、凌某等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熊某作为以贩养吸的贩毒人员,应当按照其向上线购进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但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被告人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掌上渌口
作者:肖佳妮
编辑:殷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