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大妈逛家具城摔伤致残,索赔20万获赔10万,大妈称“不公平”
红网时刻 字号:
2021-08-27 17:46:52

顾客在逛商场时如果不慎摔伤,商场该负责吗?2018年的冬天,50多岁的陈女士在逛家具城时下楼梯摔倒,造成左肘与左腕两处十级伤残。对此,陈女士向家具城和保险公司索赔20万余,近日法院判决结果公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冬天逛家具城,台阶湿滑摔伤致残

2018年12月26日10时许,陈女士至中国家具城股份有限公司商场购物下楼梯时由于台阶湿滑不慎摔倒,手臂受伤。

后陈女士就医诊断为左肱骨髁间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左小腿皮裂伤,先后住院共计46天。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陈女士为左肘与左腕伤残程度分别为十级。

据判决书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承保中国家具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城)保有公众责任保险。陈女士在保险期间内受伤。

于是,陈女士将家具城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给付医疗费67125.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39043.52元,护理费7018元,交通费600元,复印费138元,鉴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827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214256.54元。

责任对半划分,原告不平再上诉

人民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家具城在庭审中未举证其采取相关措施尽到其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其出具证明认可陈女士系在其商场购物下楼梯时由于台阶湿滑不慎摔倒受伤,故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法院指出,陈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安全应负首要责任,在下雪之日逛商场,对地面湿滑应当具有预见性,且其自认在下楼梯时未扶扶手,未完全尽到观察注意义务,其在下楼过程中若尽到了足够的观察、注意义务,则足以避免涉诉事故发生。

综合考虑整体案情,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均负有责任,对损害结果的产生具有同等的过错,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

而根据陈女士提供的票据、医嘱、工资情况等证据,法院酌定保险公司赔偿陈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费用合计100000元;家具城赔偿陈女士3593.67元。

关于责任比例,陈女士不服上诉。

陈女士主张,自己在家具城购物过程中,行走时所穿的鞋为平底防滑鞋,而且行走速度较慢,并不存在奔跑或打闹等增加自身风险的过错行为,因此已完全尽到了自身的注意义务。陈女士认为,如法院再要求顾客方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是不公平的,而且是在变相降低商场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实事后,驳回陈女士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记者 钟鸣

编辑:甘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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