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性骚扰获赔万元,是堂生动的法治维权课
红网时刻 字号:
2021-08-02 16:27:49

文/丁家发

7月30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场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职场性骚扰,判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但未认定涉事公司有连带责任。(7月31日 中国新闻网)

此案例中,白领张丽欣(花名)于2018年4月入职四川某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姚某多次对其进行性骚扰。2019年3月2日,姚某以谈薪资为名,对张丽欣明确提出要么接受“潜规则”,要么离职,强迫其观看色情光碟并伴有强制猥亵行为。当年3月9日,张丽欣离职后,她将姚某和前公司分别作为第一和第二被告提起诉讼,且向法庭递交自己使用便携式录音录像设备记录下的相关视音频内容。历经六次开庭后,一审最终认定被告构成职场性骚扰,判决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

性骚扰对受害人造成严重身心伤害,具有社会危害性,其中职场性骚扰占据了相当一部分的比例。这起典型的职场性骚扰纠纷案件,受害女白领获赔精神损失费1万元,具有示范意义,是一堂法治维权课,能激励职场性骚扰的受害者不畏强权,敢于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遭遇职场性骚扰的受害人,要像这名维权女白领一样敢于说“不”,让色狼承担法律责任,才能杜绝职场性骚扰。

职场性骚扰一般隐蔽性较强,暗中私了的情况也比较多,这让不少色狼上司或同事逃避了法律责任。通常来讲,受害人由于与施害人是同事关系,抬头不见低头见,大多碍于面子;或由于世俗观念,认为性骚扰是“不光彩”的事;又或迫于上司的威逼利诱,于是很多受害人忍气吞声不愿意报警处理。然而,职场性骚扰社会危害较大,受害者“退一步”并不会“海阔天空”,这不仅会给受害人造成持续困扰,身心上受到严重伤害,甚至可能纵容施害者继续肆意妄为,对职场乃至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但《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性骚扰的具体情形及罚则。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无法按照《民法典》追究法律责任,再加上许多遭受性骚扰的职场女性,不敢报警和维权,施恶者真正承担法律责任的并不多,这也是导致职场性骚扰屡禁难绝的又一大原因。

杜绝职场性骚扰,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应当多措并举严厉打击。其一,立法部门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性骚扰的具体范围、情形和罚则,提高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其二,在工作场所只要是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地方,可以安装监控设施,将一些职场性骚扰行为“记录在案”,使施恶者无法狡辩和抵赖,也有助于受害人维权;其三,受害人要敢于对职场性骚扰说“不”,一旦遭遇侵害,坚决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同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固定相关证据,让施恶者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让施恶者付出巨大的代价。这样,形成打击职场性骚扰的强大合力,职场色狼的“咸猪手”便不敢再伸出来。

来源:红网

作者:丁家发

编辑: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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