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
红网时刻 字号:
2020-10-21 13:07:54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

(2020年10月21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强全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议:

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共同支持、推进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

二、检察机关应当会同宣传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加大公益诉讼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公益诉讼的良好氛围。鼓励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检察机关依法核实后可以给予奖励。

检察机关应当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新领域新范围,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权益保护等领域案件,探索办理安全生产、传染病防治、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大数据安全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严格履行诉前程序,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检察机关作出的检察建议书,同时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配置科学、运行高效的公益诉讼检察机构;配齐配强专业办案力量,开展教育培训,提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经费依法依规予以支持;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机制,设立公益诉讼赔偿金专项账户,确保赔偿金依法用于公益修复。

行政机关应当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查阅行政执法卷宗材料和收集证据等调查核实工作;按照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全面自查、履职整改,并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分阶段采取整改措施的,应当将每一阶段整改情况及时书面回复。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宣传工作,指导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律师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法律服务。

公安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及时移送办案中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对检察机关移送的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查处;对干扰、阻碍司法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协助检察机关开展证据收集固定、鉴定评估等工作。

四、监察机关应当健全与检察机关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办案中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的涉及国家公职人员违规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移送的行政机关不配合调查,不落实检察建议等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五、审判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应当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公益诉讼案件管辖、庭审程序、证据规则、保全措施及法律适用等问题;积极探索实施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等恢复性司法措施,逐步建立完善惩罚性损害赔偿机制。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不预交诉讼费。

六、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编辑: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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