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唯结果论”搁置了正当防卫
红网时刻 字号:
2020-09-27 21:34:12

2014年4月30日,李小东等人在校殴打陈泗翰两次,放学后又将其强行拉到校外“单杀”,结果造成一死一伤。幸存下来的陈泗翰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刑8年。近日案件重新浮现在大众眼前,陈泗翰的父母始终认为儿子是“正当防卫”,并打定主意要申诉到底,还孩子一个公道,很多网友也为他鸣不平认为陈泗翰的做法属于正当防卫。

在防卫限度的问题上,我国司法实践“重结果,轻行为”的观念根深蒂固,以至于在不少判例中,侵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出现几乎与防卫过当画上等号。

结合近些年来发生的于欢案、邓玉娇案等争议较大的涉及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也可以看出,我国司法实践在很长一段时间对防卫限度的判定“唯结果论”,防卫时只要出现死亡结果,一般都会追究正当防卫人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原因一是为了平息死者家属的情绪,如果判处正当防卫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死者家属会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因为站在他们的角度,即使存在不法侵害,也不至于把人杀死;另一方面,防卫人觉得自己毕竟杀人了,也不会对判处刑罚有太大异议,而且防卫过当在量刑时会对其进行减轻处罚。

然而,这一带有偏向性的态度经过长期积累,逐渐演变成“谁遭受的损害更大谁有理” “面临危险,逃跑才是硬道理”的认定倾向,同时也产生了“死者为大” “谁能闹谁有理”“谁弱谁有理”等乱象,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在面对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时,我们应该摒弃从结果推理行为的思想观念的唯结果论,而是需要综合考虑防卫行为所具备的起因、实施防卫行为的时间、防卫行为所作用的对象以及防卫行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等条件,不能简单地以造成侵害人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等损害结果,认定防卫人实施的行为系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犯罪。

正当防卫不应当是“以暴制暴”,而应当是“以正对不正”,是司法鼓励和保护的正当合法行为。跳出唯结果论的思想观念,允许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不仅可以有效警示潜在犯罪分子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同时也可以鼓励公民敢于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样才能引导公民更好地参与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红网

作者:葛昭慧

编辑:化定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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